朴英淑等诉张东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47

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67号

原告朴英淑,女,朝鲜族,地址:图们市,

原告崔德镇,男,朝鲜族,地址:图们市,

被告张东林,男,汉族,地址:延吉市,

朴英淑、崔德镇 张东林 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朴英淑崔德镇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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