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伟诉被告刘同军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55号
原告:祝伟,女,汉族,1990年6月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刘同军,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生,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祝伟诉被告刘同军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祝伟负担。
助理审判员 贾本华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