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伟诉被告刘同军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55号

原告:祝伟,女,汉族,1990年6月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刘同军,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生,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祝伟诉被告刘同军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祝伟负担。

助理审判员  贾本华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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