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世海诉被告林礼斌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242号
原告:李世海,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云芝,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礼斌,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海诉被告林礼斌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世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世海负担。
审判员 贾本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