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顺芝、李铭、李长贵、李秀英诉被告曹鸿文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李顺芝,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李铭,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李长贵,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原告:李秀英,1943年2月27日,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曹鸿文,现住大连市,其它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芝、李铭、李长贵、李秀英诉被告曹鸿文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芝、李铭、李长贵、李秀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芝、李铭、李长贵、李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