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永弟诉被告王欢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306号
原告:薛永弟,男,汉族,1950年9月30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欢,男,汉族,现住安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弟诉被告王欢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永弟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永弟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永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原告已预交159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薛永弟负担。
审判员 贾本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