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格悦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5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974号

原告:绍兴格悦纺织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郑永钢,总经理。

被告:朴星华,男,朝鲜族,1987年7月20日生,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格悦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格悦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28元,减半收取1876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064元(原告已预交41824元),由原告绍兴格悦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2760元,退还给原告绍兴格悦纺织品有限公司。

审判长  朴昌海

审判员  林大海

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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