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光与被告李晓书、魏喜龙、张凤艳、魏学亮、董伟民间借贷纠纷诉中保全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56号
原告何光,女,1963年2月13日生,蒙古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李晓书,女,1978年1月5日,蒙古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魏喜龙,男,1958年6月3日,汉族,现住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张凤艳,女,1955年2月3日,汉族,现住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魏学亮,男,1983年4月14日,汉族,现住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董伟,女,1985年10月20日,汉族,现住松原市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与被告李晓书、魏喜龙、张凤艳、魏学亮、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魏喜龙、魏学亮、李晓书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魏喜龙、魏学亮所有的,位于前郭县前郭镇红旗农场商业街第一幢,建筑面积152.61平方米商业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李晓书所有的,商业房屋三套,予以查封。
三、对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李守邦所有的,坐落江北前进街,建筑面积130.16平方米商业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