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宗武诉被告杨明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54号
原告:季宗武,男,汉族,1969年4月6日生,住延吉市三道湾镇。
被告:杨明禄,男,汉族,1962年3月8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三道湾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宗武诉被告杨明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宗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由原告季宗武负担。余款400元,退还给原告季宗武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