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淑清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田雨城、崔吉波民间借贷纠纷委托保全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委保字第2号
申请人:姚淑清。
被申请人:松原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雨城。
被申请人:崔吉波。
申请人姚淑清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田雨城、崔吉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松原仲裁委员会提交,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田雨城、崔吉波共有的,位于松原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仓储式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松原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建筑面积2863.6平方米保鲜用库房,予以查封。
三、对被申请人田雨城、崔吉波共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建筑面积370.11平方米商业用房,予以查封。
四、对申请人姚淑清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任哲、张立民共有,房屋坐落宁江区,建筑面积80.14平方米住宅一套,予以查封。
五、对申请人姚淑清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任哲所有的,房屋坐落宁江区,建筑面积86.05平方米住宅一套,予以查封。
六、对申请人姚淑清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任哲、张立民共有的,房屋坐落宁江区,建筑面积142.38平方米住宅一套,予以查封。
七、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任萍、张利锋共有的,房屋坐落松原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112.77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套,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