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燕霞诉被告王伟、第三人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5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86号

原告:刘燕霞,女,汉族,1984年3月12日生,住延吉市东明新城。

被告:王伟,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生,住延吉市东明新城。

委托代理人:杨长安,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延吉市建工街。

法定代表人:柴芳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延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孝刚,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霞诉被告王伟、第三人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燕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刘燕霞负担。余款25元,退还给原告刘燕霞。

审 判 长  林大海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晶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