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凤波与被告林昊民间借贷纠纷诉中保全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50号
原告姜凤波,女,1973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林昊,男,1980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波与被告林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产一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告林昊名下,坐落在长春市中海国际社区,建筑面积149.44平方米房产一处,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被告林昊名下,保时捷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三、对原告姜凤波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姜凤岐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暂允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原告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