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吉静因与被申请人张志勇、刘宏连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36号
申请人张吉静,女,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张志勇,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刘宏连,女,1966年5月6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同上。
申请人张吉静因与被申请人张志勇、刘宏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志勇、刘宏连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2015年9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张志勇留存生活费人民币800元外,对其剩余工资款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80 000元时止。另对被申请人张志勇于吉林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有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91 128.78元予以冻结。
二、自2015年9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刘宏连留存生活费人民币800元外,对其剩余工资款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100 000元时止。另对被申请人刘宏连于吉林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有的公积金人民币29 565.98元,予以冻结。
三、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张吉明所有的,坐落江南,建筑面积93.41平方米住宅一套,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