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东辉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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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1:5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45-2号

申请人乔东辉,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乔东辉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面积5000平方米地下车位,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黄彦志、曹丽共同共有的位于前郭县,建筑面积363.19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包丽娟、乔容淼共同共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93.1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01.6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75.04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

三、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乔东彬、修志平共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43.28平方米商企房,予以查封。

四、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乔东辉所有的位于扶余市,建筑面积108.6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6.24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

五、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李树林所有的位于扶余市,建筑面积15.44平方米商企房,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辛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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