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华蓥钻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中保全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5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43-2号

原告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松原市华蓥钻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华蓥钻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钻机一部、及在万通集团乾安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300万元予以扣押、冻结。原告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其自有坐落于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建筑面积72平方米;建筑面积576平方米;建筑面积155.2平方米;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建筑面积1375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自行妥善保管,允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曹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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