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桂芹与被告石大全民间借贷纠纷诉中保全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44号
原告赵桂芹,女,1959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
被告石大全,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芹与被告石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石大全于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应取得的公积金账户存款人民币50 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石大全于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应取得的公积金款人民币50 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辛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