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迪因与被申请人曹春甫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43号
申请人吴迪,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曹春甫,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人吴迪因与被申请人曹春甫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春甫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曹春甫所有的位于宁江区江南,建筑面积76.38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刘伟星、王春玲共同共有的位于吉林油田,建筑面积55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辛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