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张环宇因与被告李传玉、孙丽杰民间借贷纠纷诉中保全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51-1号
原告张环宇,男,1987年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乾安县。
被告李传玉,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孙丽杰,女,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韩张环宇因与被告李传玉、孙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传玉、孙丽杰共同共有的位于宁江区临江街东镇城市广场沃尔玛超市,建筑面积61.01平方米商企房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传玉、孙丽杰共同共有的,位于宁江区临江街东镇城市广场,建筑面积61.01平方米商企房,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暂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辛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