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明因与被申请人韩正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40号
申请人姜明,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韩正阳,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姜明因与被申请人韩正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正阳于前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取得的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5年9月起,每月冻结被申请人韩正阳于前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取得的工资款人民币1 500元,至扣满人民币60 000元时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