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磊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中保全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46-2号
原告宋磊,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磊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小油田开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合计人民币90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松原市胜欣肥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建筑面积2626.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松原市胜欣肥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建筑面积931.29平方米厂房,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期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