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忠诉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李树忠。
被告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井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忠诉被告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树忠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自愿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树忠撤回对被告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0.00元,原告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曹信
审 判 员 潘显波
人民陪审员 马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