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贵与汪家财、李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西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刘金贵,男, 1953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汪家财,男, 1964年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李祯,男,住东丰县东丰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贵与被告汪家财、李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贵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贵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刘金贵负担。
审判员 陈明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邸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