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9 01:55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辽西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艾某某,男, 1964年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许某某,女, 1963年出生,户籍地为辽源市西安区。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艾某某诉称:其与许某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二个孩子,现分别为31岁和28岁。婚后许某某经常赌博,致使双方经常口角。1998年4月,许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现双方已经分居17年,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许某某离婚。

许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艾某某与许某某于1985年3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二个孩子,现分别为31岁和28岁。1998年4月,许某某与艾某某发生口角后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认定证据的展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艾某某所举的结婚申请书、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调查报告、辽源市西安区福盛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信。

本院认为,艾某某与许某某于1985年3月15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对于艾某某的离婚请求,因许某某于1998年4月即离家出走,与艾某某分居已达17年之久,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艾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志坤

人民陪审员  费丽华

人民陪审员  侯 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权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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