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秀华与关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55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西民初字419号

原告:田秀华,女,1963年出生,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辉,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键,女,1987年出生,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华诉被告关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秀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田秀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家营

人民陪审员  邱子兰

人民陪审员  张爱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