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秀华与关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西民初字419号
原告:田秀华,女,1963年出生,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辉,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键,女,1987年出生,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华诉被告关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秀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田秀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家营
人民陪审员 邱子兰
人民陪审员 张爱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