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秋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5:5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200号

罪犯李忠秋,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 12月9 日作出(1999)四刑初字第62-1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06年1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李忠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秋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忠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忠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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