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2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司某某诈骗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8日以白洮检刑诉(2014)第19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司某某通过李某某以给被害人于某某的女儿赵某某办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为由骗取于某某现金10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李某某、董某、杜某某证言;(三)、被害人于某某陈述;(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司某某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已全部返还诈骗所得钱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司某某在没有能力为他人办事业编制工作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以给被害人于某某的女儿赵某某办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为由骗取于某某现金100,000.00元。案发后,司某某将100,00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某将23,300.00元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辨认照片。董某于2014年2月19日辨认11号就是李某某。
2、辨认照片。于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辨认7号就是李某某。
3、于某某存取款记录。户名:于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取现金120,000.00元。
4、于某某提供的收条一张。内容“今收于某某120,000.00元给赵某某办工作,签字:李某某,日期:2013年10月28日”。
5、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某人民100,000.00元,上款系为其亲属办理工作到白城电信公司上班(正式编),如不成功全额退款,成功后此条收回。”
6、扣押清单,扣押人民币23,300.00元,物品持有人:李某某。
7、扣押清单,扣押人民币100,000.00元,物品持有人:司某某。
8、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发还人民币123,300.00元整。
9、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于某某对被告人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2014年2月28日证言:2013年7、8月左右,我知道于某某的女儿赵某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也找人办了不少次工作,我就主动跟于某某说能帮她办女儿工作的事,我先问司某某能办什么工作,他说能办邮政局的正式编制的职工,开始说120,000.00元,后来说100,000.00元就能办。他说找省里的领导,能办这个邮政公司正式编,后来交钱时又改成电信公司的正式编,我想只要是正式编都行。因为司某某认识吴局长,我是通过吴局长认识司某某的,我想通过吴局长认识的人不能有问题,我就相信司某某了。吴局长叫吴某某,他是大市档案局的副局长。我就和于某某说:“我给你女儿办的是邮政局的正式带编工作,一共要花120,000.00元。”我多要的20,000.00元,想自己也对付点钱花。说完这事后有一天我还和于某某说:“马上过节了,给邮政局领导买西服我花了3,280.00元。”她说行,给你个整数算3,300.00元。然后她把这3,300.00元送到我家楼下了,我下楼在我家楼头处从她手里拿到了这3,300.00元,这钱都让我花了。我没给邮政局领导买西服,这事没有,是我编的,就是为了管她要这笔钱。于某某同意给她女儿办工作这事后就给我拿了120,000.00元,是2013年10月底左右一天,在铁路二中南边的一个农村信用社给我的钱,她和她女儿、姑爷三个人去的,我一个人去的,他们取完钱后我就拿这些现金回家了,我当时还给于某某打了一个收条,收条上写着“收到于某某现金120,000.00元,这钱是给赵某某办工作的,经手人李某某。”第二天我就给司某某打电话,我们约在长庆海明小学东面的路口南侧的老驴王饭店见的面,见面后我就把100,000.00元给了司某某,当时在场的还有我朋友吴某某。我们在一进门的大厅第二桌吃的饭,我当时把钱用一个白塑料袋装上的,一百元面值一张一共十捆。然后把这些钱交给司某某了,他给我打了一个收条,收条内容为“收到我100,000.00元,这钱是用来给我亲属办白城电信公司上班(正式编)如不成功全额退款。”我留了20,000.00元,都让我自己日常开销花了。我当时看到条后问他,先前不是说邮政局的吗?他说电信公司的准。邮政那个不准,我就没说啥,所以后来我就跟于某某说工作的事是电信公司了。于某某一直在催我工作的事,我问司某某他工作的事怎么样了,他说三月份上班,我就编谎话骗于某某说工作的事差不多了,先说元旦左右,又说春节,再后来说2月18日上班。2014年2月18日那天我找杜某某,让他帮问问这孩子往电信公司上班的事,我知道杜某某认识电信公司的一个老总,想让他帮问问办工作上班这事。我们三个人找到赵某某后三个人就打车去的凯伦边上的电信公司,我们到了没多久这个赵某某的对象也开车去了,之后杜某某去找领导问,我们等了一会杜某某回来和我们说领导不在家,然后我跟杜某某就走了,那两个孩子也走了。我当天没有找杜某某说往电信公司办上班的事,我只是让他问问上班的事,能不能提前。我和赵某某说过几天去电信公司上班,我怕于某某催我,就想了这么个办法缓冲一下,让于某某不再催我。我没给过杜某某钱。
2、证人董某2014年2月19日证言:我妻子的母亲于某某被李某某骗了,骗了120,000.00元,在2013年10月28日在白城市铁路二小附近北面的一个农村信用社银行里面,我陪我妻子的母亲在那里把这120,000.00元交给李某某的。以给我妻子赵某某办工作开销的名义骗的这120,000.00元,我原来不认识李某某,就是这次他说给我妻子赵某某办工作,是通过我丈母娘认识的,我和他没什么关系。2013年5月左右,我丈母娘说有李某某这么个人,原来是瑞光办事处的主任,我丈母娘原来在他手下的一个企业工作,他俩原来就认识,骗这120,000.00元前他听说我丈母娘要给我妻子办工作这事,就主动跟我丈母娘说他能给我妻子办工作,当时说办到邮政管理局去工作,说是事业编制,我丈母娘就相信了,5月份的时候就从我丈母娘那拿了3,300.00元,说要给邮政局的局长买西服,后来李某某说先拿120,000.00元,事办成后再拿60,000.00元,然后我们在2013年10月28日那天的下午2点钟左右,我和我妻子还有我丈母娘三个人到白城市铁二小附近北面的一个农村信用社银行交易的,我们是开车去的,我妻子没下车,我下车后陪同我丈母娘到农村信用社银行里面先取了120,000.00元,然后直接把这些钱当面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随后给我们打了一个收条,收条上说收于某某120,000.00元,这钱是给赵某某办工作用的,下面是他的签名。钱拿过去后他今天让我妻子拿毕业证,明天要照片,后天要个简历。原来说是元旦前办成,等到元旦左右我们催他又说到春节,过完节后催他又说2月18日给信,到了2月18日他说要领我妻子去上班,说是电信部门的行政编,找我妻子后带我妻子到中国电信公司分公司去报到,我听说后就开车去了,到那后我妻子说李某某是和一个老头来的,李某某就介绍这个老头,说他叫杜某某,是大市工商局的秘书长,这事是通过他联系的,这个老头就说这事他找的长春电信一把手,然后长春电信的一把手再给白城电信的一把手打电话办的这事。等了一会后李某某和那个老头说电信的一把手出门了,要过几个月才能回来。我们回家一想,这肯定是骗我们。邮政办事业编没有的事,我拖邮政局认识的人打听了,他们说近二年邮政局就没进过事业编制的人,也没有招事业编这事,他们只有正式工和合同工两种,根本没有行政编制。
3、证人杜某某2014年2月28日证言:我现在在白城市工商局工作,我是工商学会秘书长。我认识李某某,我通过他哥哥李某甲认识的李某某,李某某2014年2月份的时候让我帮忙给一个人往电信公司办有编制的工作,但是我问过电信公司的经理之后,我对李某某说只能往电信公司办临时工。当时李某某找到我,问我能不能给人往电信公司办工作,我就说我认识电信的经理邹某某,我给你问问吧,之后我就找的邹某某问了问情况,邹某某当时在电话里就跟我说电信公司现在只能办临时工,根本没有带编制的工作,只有每年排前三名才能变成合同工,也没有有编制一说。我跟李某某说了,他说那先领孩子去看看吧。2014年2月10日左右的时候,李某某找到我,让我跟他领着给办事小孩去电信问问,我就和李某某一起去的自来水公司附近一个美甲店找的那个小女孩,当时李某某跟这个女孩介绍说这个是你杜叔,杜某某,在工商局上班的,当时说领她去电信公司问问去,我们三人就打车去的凯伦边上的电信公司,我们到了没多久这个小女孩的对象也开车去了,之后我单独去找的邹某某问这个工作的事情,他们在别的办公室等我了,我又问了一遍能不能办有编制的正式工作,邹某某明确的告诉我只能办临时工,根本没有有编制的工作,我从他屋里出来之后我当着这个小女孩和她对象的面我就跟他们说了,只能办电信的临时工,她们当时就说那不办了,随后她就给她母亲于某某打电话了。然后我跟李某某就走了。李某某根本没有给我钱,就是求我帮个忙。我没有对这个小女孩说过李某某是找的我给她办的工作。在前段时间我给于某某打过电话说李某某有办事人收钱的条,当时是李某某让我给于某某打电话的,因为当时于某某不相信他,就让我给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跟我说过这个收条,但是我没见过。李某某找谁办的我不清楚。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于某某陈述:我是2013年10月28日被人骗的,在铁路二中北侧的农村信用社,被李某某骗的,李某某原来是瑞光办事处的主任,现在他已经退休了。以给我女儿办工作为由骗的,我女儿叫赵某某,今年32岁,一共被骗了123,300.00元。他开始的时候说给我女儿往邮政局办正式有事业编制的干部职位,后来他又跟我说给我女儿往电信办有正式事业编制的工作。李某某没给我女儿办成工作。他当时对我讲找的大市人事局的一把局长给办的,后来又说找个原来工商局秘书杜某某给办。李某某跟我们说完给我女儿往电信办正式事业编制的工作后,我们家里人就找人问电信的人,说根本就没有招人的事,等我们找李某某问的时候,他就对我说这个事情找的省里的一把手办的,而且这个一把手跟叫杜某某的这个老头是亲属,已经打过招呼了没有问题,我就问他说打招呼了就能办正式的事业编制吗,他就跟我说没有问题,因为我知道落事业编制不是说一下就能办的,我就感觉被骗了。
2013年5月份的时候,我就接到了李某某的电话他对我说他现在能给我女儿往邮政局办正式编制的工作,问我办不办,我说办啊,他说你要是办的话我就给你联系,不过办这个工作得需要160,000.00元,我说你要是真能办成我就多给你20,000.00元,他当时就说行了,你就等信吧。等到7月的时候,李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他现在给邮政的一把手买西服办我这个事情,让我把买西服的3,280.00元钱给他送过去,我把这个事情跟家里人说了,我女儿就不同意我给他送钱,但是因为我女儿本来在外地有工作,后来我让他回白城现在没有工作了,也觉得挺对不起她的,我就特别着急工作的事情,我就说这个钱就给他吧,我就当我打麻将输了,我就自己联系的李某某,我到他家楼下给他送去的3,300.00元,当时李某某下楼见的我,我把钱当面交给了他,当天下午就我们两个人见的面,没有其他人在场。等到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李某某就一直催着我跟我要给我女儿办工作的钱,我们当时谈的是我们先给他12万元,等事成之后我们再把剩下的60,000.00元给他,我当时在农村信合有一笔500,000.00元的存款没有到期,得等到10月28日到期,我就对他说这个钱我得去借,一直等到2013年10月28日上午的时候我跟我女儿赵某某、女婿董某一起到铁二中北侧的农村信合取的120,000.00元,我跟李某某联系的,我当时让他直接到的农村信合找我们,他是打车来的,他到了之后我就把120,000.00元现金交给他了,李某某收到这100,000.00元的时候,在银行当场给我打了一个收条,上面写明他收到了给我女儿赵某某办工作的120,000.00元,而且写明了日期,李某某收到钱之后就走了。之后我们家里就一直催李某某办工作的事情,他开始拖我们到年底,我就跟他说你要是办不成就把钱退回来,之后他又推说到2014年1月26日之前一定办成,我一直等到1月29日又找到他,他就用他的电话打了一个电话,并且让我接的,对方当时说这个事情我已经跟李某某说了,我给李某某打条了,我已经把10,000.00元的保证金交给李某某了,你就回去等着吧,2月18日指定能给你办成让你女儿赵某某去上班,等到2014年2月18日的时候我让我女儿和女婿去找李某某,李某某领着他们见的办事的那个领导,之后他们一起去的电信给我女儿办工作,但是到了那里之后他们找的人不是退休就是不在,也没有办成这个事情,而且我女儿和女婿见到这个办事的人之后,觉得这个人也不像是领导,就找人打听了一下电信招人不,一打听才知道电信根本没有招有编制的正式职工,我们觉得李某某根本就是在骗我们。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司某某供述:我以办工作为由收别人钱了,当时我答应给李某某的一个亲属办到电信公司去上班,是正式带编的工作,要价十万元,这是我自己想出来的这个价,我没有能力办这个工作,没有电信公司正式带编的工作,我只是听说电信公司员工一年工作中排名前三名可以转为合同工,所以我就编造了可以直接办电信公司正式带编的工作这个借口。我以前没给人办过,我没有这个能力。
2013年6、7月左右,白城市档案局我的一个朋友吴局长(吴某某)找我,他是我认识多年的一个朋友,他在大市档案局上班,问我“有没有能力给他的一个朋友,叫李某某的一个亲属办个工作”,这个李某某的亲属是女孩子,大学毕业的,现在没有正式的工作。我说:“有这个能力,我可以找省里领导把孩子办到电信公司去上班,是那种正式带编制的。”我不认识省领导,也没找省领导办过工作。我和李某某说完后他就找他的亲属去运作这事了,后来10月底有一天,李某某找到吴局长说钱拿来了,我们三个人就到市党校东面一家烤鸭店见的面,见面后李某某把100,000.00元钱交给了我,当时我记得这100,000.00元钱都是一百元面额的,10,000.00元一捆,都成捆的一共十捆,用一个袋装着了。我们三个人在那吃的饭,吃完饭后我和吴局长回的档案局他的办公室,吴局长写了一张收条,我看完后在上面签名了。吴局长把条什么时候给李某某的我就不清楚了。后来这100,000.00元钱我拿回家就自己吃喝玩乐了约60,000.00元,现在卡里有约10,000.00元,家里有约30,000.00元钱,办工作的事我一直也没有办。李某某一直催我工作的事,我就推他,今天说元旦能上班,明天说春节能上班,后天说三月份能上班。反正一直在拖着,我没有办,也办不了我说的这种上班就带编的正式工作。临时工去应聘就可以上,但不用花钱。李某某办工作的亲属叫什么名我不知道,只知道是一个女的,我也没记,我让李某某拿来过她的照片,我记得照片后面写有名字,但我从没有看过,当时要照片我和李某某说上班的单位要的,就是为了让被害人相信有这事。我没什么理由骗人家钱,就是没钱了,才这么做的,我知道自己这事做错了。
经对被告人司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诈骗罪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事业编制工作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司某某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全部返还被害人钱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恩友
审 判 员 刘 君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