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伊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马清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集市上偷窃卖蘑菇的农民张某某兜里钱及手机时被张某某拽住,杜某某为了逃跑用镊子将张艳玲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被伤害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杜某某被现场群众抓获并扭送至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景台派出所。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房某、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王某乙、陈某的证言。4、法医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及照片。6、劳动教养决定书。7、抓获经过。8、户籍证明。
并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约束,在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杜某某辩解:我没有盗窃,那天我去还钱碰到一个女的说被偷了,我说该,她就拽住我说是我偷的,我没偷也没打她。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集市上偷窃卖蘑菇的农民张某某兜里钱及手机时被张某某拽住,杜某某为了逃跑用镊子将张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被伤害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杜某某被现场群众抓获并扭送至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景台派出所。
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杜某某(2013年2月2日卷宗第2册1-3页)供述证实:今天上午10点多钟,我到景台街里。景台街里赶集,我在集市上走,有个女的钱丢了,手机也丢了,那女的就过来拽我,说我偷的,我就从兜里拿出我的手机和钱让她看,问是不是她的,她说不是。那女的头部还出血了,手上的血还往我身上摸,后来有人报警,警察就来了。我不认识那女的,我手里没拿东西,也没见过镊子。我没有偷钱。
二、被害人张某某(2013年2月2日卷宗第二册9-12页)陈述证实:今天上午,我在景台大桥南20米左右的道上卖蘑菇,今天是景台集市,有个人买我蘑菇,我给他找钱的时候,感觉到我右边上衣的兜动了一下,我一转身,看到一个男的,他假装脸扭过去,跟另一个人说话,并把东西递这个人,我一摸兜,才知道钱丢了,电话也丢了。我就拽住他,说:你把我钱、手机偷去了。他从袖口里翻出个电话,说:“这是你的吗?”我说不是,我就拽住他的衣领子。说:“上派出所”。他就用一个白色的东西打在我头上一下子。我开始的时候没啥感觉,不一会,才知道出血了。我拽住他没撒手,我说:“偷我钱,还打我,有没有人给派出所打电话呀?过来好多人问我是哪里的,我说范家的。有人说:“你给人打这样,咋还不给人家看病去呢。”还有人说:揍他。有好几个人帮我拽他,他跟别人撕扒,被人给打了几下子。我们一直把他送到派出所。打人用的是白色的东西,听别人说是镊子。手机没丢。钱没有数,也就三四百元。有100元的,50元的,还有点零的。
三、证人房某(2013年2月2日卷宗第二册13-14页)陈述证实:我报的警。在我家菜站门口,一个男的用一个白色的夹子把一个女的额部打个口子,淌了不少血,他说这个男的偷她的手机了。我没有看到偷的过程没有,也没有看见打的过程,我看见这个女的脸出血了,他拽着这个男的,还吵吵这个男的偷她的手机。一帮赶集的人就要把他往派出所拽。他不来,还骂滋滋的。一帮人就把他打了,并把他送到派出所来了。当时在场的有景台6队姓周的,其他的我不认识。
四、证人王某甲(2013年2月2日卷宗第二册15-17页)陈述证实:今天上午10点钟左右,我在景台集市上赶集,在老百姓菜站门口,我看到一个男的往一个女的衣服兜里伸,这个女的感觉到了。这个女的一回身,就见这个男的转过脸,这个女的就拽住他。说他偷她钱了。那个男的不承认,我看见怎么打的,这个女的脸上就出血了。我看见这个男的一扬袖子,撇出个白色的东西。落在一个卖酒的跟前,被我捡起来了。我一看是一个白色的镊子。有一匝多长。集市不少人都没管,景台六队来几个人,可能是认识这个女的。让那男的给看病。那男的不给看,说话还挺硬的。就被好几个人打了几拳,后来把他送到派出所。我就知道他姓杜,是在白台子开小吃部的。我看到这个男的往女的兜里伸手了。但没看见是用镊子偷的。我没看清偷没偷到东西。我在他家小吃部吃饭,认识他后他从我这借过150元钱。有一年多时间了。今天上在集市上我看到他了,我问他要钱,他说今天没有,他刚来。我就瞟着他,寻思他整到钱,我就从他要钱。他早就是小偷。都干多少年了。在景台我都看到他好几次了。我看见他偷着钱我就管他要钱。没看见他偷别人,就看见他偷这个女的呢,还没看清偷到没有。
五、证人张某甲(2013年2月2日卷宗第二册18-19页)陈述证实:今天上午是景台集市,我去赶集,在景台大桥南菜站门前一个女的满脸是血,他拽住一个男的,说这个男的偷她东西还打她。我们屯张占军和我让他给这个女的看病,他说:“是她自己磕的与我无关”。还吹牛说:在景台谁也不好使,他又到卖肉的床子上面要拿刀,被卖肉的和我们把刀抢了下来,他拿一把磨刀棍,要打张占军,被张占军打了一拳。我和周再宏抓住了他,说把他往派出所送,他与我们撕扒,我们杵他几下子。他眼皮下破个小皮。我们一帮人,把他扭送到派出所。我没有看到他偷东西和打人的过程。
六、证人张某乙(2013年2月2日卷宗第二册20-22页)陈述证实:今天是景台集市,我在景台集市上买东西,在景台桥南道上看到一个女的满脸是血。他拽着一个男的,这女的说:“他偷我钱还把我打这样,咋没管呢”。我过去对男的说:你给打出血,整这样,不能不管啊。他说是这个女的自己磕的,他不管,景台街里谁也不好使。他到卖肉的床子上抢刀,没抢到,抢个磨刀的棍,我一看他拿东西要打我,我就给他一拳。打他脸上了。之后,周再宏、张海龙过来了,我们几个把他整到派出所。整的过程中,他打我们,我们也打他几下子,他眼皮下破个小口。
七、证人周某某(2013年2月2日卷宗第二册23-24页)陈述证实:今天上午我和张占军到市场赶集,走到景台大桥南边,听到吵吵,我们就过去了。看到一个女的满脸是血,她抓住一个男的,说她被掏了兜。还被掏兜的打了。张占军说让他给女的看病,这个男的说她是自己磕的,他不管,还说在景台谁也不好使,他又到卖肉的床子上拿刀,被我们按住。他拿个磨刀棒,要打张占军,张占军打了他一拳。我们几个就拽他往派出所走,他不来,与我们厮打在一块。我们硬把他拽到派出所来。
八、证人王某乙(2013年2月2日卷宗第二册25-26页)陈述证实:今天上午10点多钟,我在景台集市老百姓菜站门口卖白酒。在屋中间一个卖蘑菇的女的和一个男的厮打在一起。那女的拽那男的不让走,说那男的偷她钱了,他俩厮打一起,那女的脸上就出血了。我屯王占有到我俩门市旁边捡起来一个东西,是什么东西我没看清,后来来几个男的给打仗那男的拽派出所去了。那女的脸上的伤是和那男的厮打一起后形成的,但我不知道是怎么打的。
九、证人陈某(2013年2月2日卷宗第二册27-28页)陈述证实:我女人开个蛋糕店,我帮她忙。我今天在外出摊,就在我摊床前,一个女被打了。就看见她脸上出血了,一个男的打的,中等个,我不认识。用什么打的我没看清。听说是那个男的偷女的钱,被抓住了。
十、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王占有在景台街道一卖酒摊床前捡起一医用镊子,送到派出所。
十一、法医鉴定意见:张艳玲被伤害程度构成轻微伤。
十二、劳动教养决定书:1996年3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
十三、抓获经过:2013年2月2日11时许,杜某某在盗窃时,被张某某当场抓获,群众张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将杜某某扭送到景台派出所。
十四、户口抄件。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合法,证据间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无异。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约束,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提出没有盗窃,也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解,因没有证据证明,且有他人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杜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杜凌飞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人民陪审员 王宪章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