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采矿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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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09:1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梨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伊通满族自治县黄岭子镇平安采石场经营者,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郑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4)第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于2014年12月16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栾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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