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文双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9:24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493号

罪犯曹文双,男,1979年6月7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0日作出(2002)松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文双犯强奸、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本院分别于2007年6月、2010年4月、2012年12月为曹文双减刑1年6个月、1年5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文双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文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文双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