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青竹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9:25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455号

罪犯金青竹,男,1967年1月3日生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 4月27日以(2012)白山刑一初字第 5号刑事判决,认定金青竹犯拐卖妇女、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万元。本院于2014年9月为金青竹减刑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青竹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9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青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是犯罪集团的主犯,符合减刑10个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青竹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