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万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9:26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55号

罪犯王万生,男,1968年1月5日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4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万生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将王万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13年9月将王万生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4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万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万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万生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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