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善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9:2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222号

罪犯谭善文,男,1984年3月26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作出(2004)松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善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将谭善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于2012年12月将谭善文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善文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善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善文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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