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小包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9:3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45号

罪犯李小包,男,1980年7月14日生于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复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小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将李小包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2月将李小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小包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包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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