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伟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9:4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978号

罪犯丛伟,男,1979年1月7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洮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洮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丛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1万元。本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010年12月、2012年12月为丛伟减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丛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丛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丛伟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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