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建峰减刑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120号
罪犯佟建峰,男,1973年8月14日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以(2007)长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佟建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罚金1万元人民币。2011年4月29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3年6月9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佟建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佟建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佟建峰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