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国减刑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076号
罪犯陈树国,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吉林省临江市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九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九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树国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2万元。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30日、2013年2月7日为罪犯陈树国减刑1年6个月、减刑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树国,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树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树国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