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杰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9:5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180号

罪犯翟杰,男,1965年9月10日生于吉林省公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8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翟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为罪犯翟杰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12年5月为罪犯翟杰减刑1年11个月、减刑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翟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翟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杰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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