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减刑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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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09:5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072号

罪犯李孝,男,1984年05月28日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07日作出(2010)东二法刑初字第11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为罪犯李孝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孝,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孝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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