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减刑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刑执字第2322号
罪犯陈松,男,1988年3月14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宽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松犯抢劫、盗窃,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80000元。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30日、2013年12月26日为罪犯陈松减刑1年5个月、减刑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松,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松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2015年12月31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