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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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10:03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临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4年10月08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09月15日被刑事拘留, 2015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炳忠,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06月04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09月18日被刑事拘留, 2015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兴伟,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05月04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0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2年01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0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乙,男,1980年02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0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孟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英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炳忠、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兴伟、李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于2015年3月3日13时许,在六道沟镇李某某家,和解某某、胡某某通电话时因琐事发生口角,于是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从六道沟开车于2015年3月3日15时许来到临江市新市街东嘉花园35号楼卜某甲家,被告人邱某某与胡某某、解某某发生厮打,后胡某某伺机跑出卜某甲家,被告人邱某某用水壶将解某某打伤,胡某某从卜某甲家往楼下跑时,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孟某乙追打胡某某,致其受伤。经临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解某某右腕部软组织裂伤,右腕部拇长伸肌腱断裂,右腕部桡侧腕短伸肌腱断裂,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胡某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赔偿被害人解某某人民币10 60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法,因琐事纠集王某某、孟某乙、孟某甲、李某某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均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邱某某辩护人意见:1、二被害人有明显过错;2、邱某某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意见:1、本案二被害人过错明显;2、二被害人均系轻伤;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积极,平时表现良好,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与李某某、孟某甲、王某某、孙某某一起在被告人李某某家喝酒过程中,邱某某接到电话,电话中与胡某某、解某某发生口角。邱某某遂纠集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并由李某某驾车一同赶往临江,孙某某在中途下车回家,孟某甲自行驾车追上后且一同前往。至临江市内后邱某某又电话通知孟某乙,在国贸大厦汇合后,五人开车到东嘉花园卜某甲家楼下,邱某某先行进入卜某甲家,见到解某某、胡某某在场,随即给孟某乙打电话通知其他四被告人上楼。邱某某先与被害人解某某发生厮打,致解某某受伤。并用杂物扔打、语言谩骂胡某某,胡某某见势离开,邱某某指使站在门口的王某某等追打胡某某,致胡某某受伤。经临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解某某右腕部软组织裂伤,右腕部拇长伸肌腱断裂,右腕部桡侧腕短伸肌腱断裂,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胡某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赔偿被害人解某某人民币10 6000.00元。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分别赔偿被害人胡某某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孟某乙赔偿被害人胡某某损失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胡某某谅解,五被告人共赔偿胡某某经济损失14.5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时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 证实2015年3月3日邱某某等人殴打他人案件系被害人解某某报警,被告人邱某某被列为网逃抓获后初步讯问不供认,后经提审供述,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孟某乙、孟某甲被传唤到派出所后初次供述都不认罪,第二次以后供认部分犯罪事实。

2、被告人邱某某等人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五被告人自然情况。

3、被害人解某某、胡某某住院病历:证实解某某住院情况。

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案发后及诉讼过程中,邱某某赔偿解某某损失人民币十万零六千元,解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邱某某、李某某、孟某甲、王某某各赔偿胡某某三万元,孟某乙赔偿胡某某二万五千元,胡某某对五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5、邱某某通话详单:证实2015年3月3日,邱某某与孟某乙、孟某甲、卜某乙、胡某某通话情况。

6、辨认笔录:(1)经胡某某辨认,王某某、孟某甲、就是打他的人,邱某某是打他和解某某的人。(2)经解某某辨认,孟某甲、王某某是打胡某某的人,邱某某是打他的人。

7、证人卜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3月3日13时30分左右,他和解某某、胡某某、卜某乙、高某某还有她丈夫,在全盛满饭店吃完饭以后,解某某和胡某某到他家喝茶,高某某和她丈夫走了。在喝茶闲谈过程中谈到邱某某,他就把邱某某的电话号给解某某了,解某某给邱某某打了电话,电话里解某某就把邱某某骂了,接着胡某某把电话抢过去也把邱某某骂了,接着他们就继续喝茶,16时30分许,听见邱某某在外面敲门,她害怕他们打起来没开门。过一会高某某喊开门,她就开门看见高某某和邱某某都在门口,邱某某进门以后问解某某和胡某某为什么骂他,卜某乙和解某某把邱某某拽到卧室里聊天去了,她看见孟某乙和王某某一直在门口站着,过了一会卜某乙、解某某、邱某某从卧室出来以后看见胡某某还在客厅坐着就问胡某某咋还不走,刚才在电话里骂人的事怎么办,解某某这时候一拳打在邱某某脸上,接着和邱某某厮打在一起,过一会卜某乙把邱某某和解某某拉开了,不知道胡某某什么时候下楼的,也没看见谁打胡某某。当时在她家的有邱某某、高某某、卜某乙、解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和孟某乙一直站在门口。

8、证人卜某乙证言:2015年3月3日下午,他和卜某甲、解某某、胡某某吃完饭到卜某甲家喝茶,他到卜某甲家就睡着了,后来听到解某某在电话里和邱某某吵了几句,他也没当回事就继续睡觉了。15时30分许,高某某和邱某某来到卜某甲家中,邱某某一进屋就骂骂咧咧的,他见事情不好就起来把邱某某给劝进了里屋。后来邱某某要喝水,他到大厅给邱某某倒水的功夫,邱某某也跟到大厅里骂胡某某,接着拿了一个玻璃水杯朝胡某某扔去,但是没打着人。他上前挡着不让邱某某动手,解某某见了也上去挡着邱某某。邱某某用力把他甩到一边,这时候他身后的邱某某和解某某两个人就动起手来,当时的声音很大,等他起来再回头的功夫,他见到邱某某拿着一个装水的玻璃杯朝解某某右侧的头上砸去,解某某当时就双手抱头侧身倒在了地上,邱某某不知道拿的什么在解某某头上砸,他这时想过去拉架,但是屋地上全都是碎玻璃。解某某从地上起来时,他见到解某某右侧的头上和鼻梁上全都是血,右侧手臂上也全都是血。解某某起来之后就开了门往外面走,邱某某也从屋里出去了。屋外面发生的事情他没看见。没看见解某某还手打人。在卜某甲屋内他没看到胡某某被打,也没看到胡某某受伤,只是看到最后胡某某从屋内跑出去了,邱某某带来的两名男子王某某和姓孟的男子下楼去了。

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3日15时30分左右,卜某甲给她打电话让她去卜某甲家去玩,她到楼下遇见邱某某,邱某某就跟着她上楼了,没看到别人。是卜某甲给开的门,进屋后看到了卜某甲、卜某乙、解某某、胡某某坐在沙发上,邱某某也跟着她进来了,随后又跟着进来王某某和姓孟的男子。她坐在沙发上打手机游戏,听到有打骂声,抬头一看发现解某某倒在地上邱某某正在打解某某,她看到卜某甲和卜某乙上去拉架,之后他看到胡某某从卜某甲家出去了,邱某某和两个不认识的男子都下楼了。当时邱某某、王某某和姓孟的男子还有解某某打仗了。她没注意是否有人用工具,但是看到解某某倒在地上的周围都是玻璃碎片。她只看到邱某某站在解某某身边打解某某,解某某当时倒在地上,头部全是血。没看到解某某还手。没看到胡某某被打,也没看到胡某某受伤,只是看到胡某某从屋内跑出去了,邱某某带来的两名男子王某某和姓孟的男子下楼去了。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解某某是被邱某某打的,住院期间达成的赔偿和解协议,当时是一次性赔偿十万零六千元。和解协议上写的打斗后解某某不慎从楼梯跌落不清楚什么原因,没有仔细看和解协议,考虑到给钱就完事了。

1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邱某某、王某某几个人去打仗的那天中午他们在一起吃的饭,吃完饭他和李某某、孟某甲、邱某某在一起打扑克,打扑克的过程中邱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和人家吵吵起来,电话里告诉对方等着,落下扑克就喊着李某某、孟某甲还有正在睡觉的王某某要上临江。他也上车后中途下车回家了。

12、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3日15时30分,他被打了。下午13时左右,卜某甲、卜某乙、他在卜某甲家喝茶,卜某甲说他和邱某某有点矛盾,他就给邱某某打电话,电话中他和邱某某吵了几句。大约过了一个小时邱某某领着王某某和姓孟的来卜某甲家,邱某某进来后打了卜某甲脸上一巴掌,他和卜某甲就把邱某某拽到卧室,他跟邱某某说怎么还动手,邱某某从卧室出来在客厅往地上砸了几样东西,他告诉邱某某别砸,邱某某从桌子上拿了一个水杯砸了他头部右侧一下,他当时就侧身倒在地上双手抱着头,他也不知道邱某某拿的什么东西在他头上一直打,卜某乙把邱某某给拉开以后,他从地上站起来发现他的头部出血不止。他就从楼上下来,等出了楼栋他看见有王某某和一个姓孟的一起打胡某某,当时胡某某躺在地上,在35号楼附近的雪地里打胡某某,这时候他看见邱某某从楼上下来以后也上去打胡某某,旁边有一个人没有动手,他下去之后这个人还告诉他快走吧,是不是他们一起的不知道。打完胡某某以后邱某某和三个男的就一起走了,他和胡某某找了一个三轮去医院了。他的头部右侧破口流血了,右侧手臂受伤流血了。是邱某某一个人打的。他从地上起来以后看见附近有玻璃碎片。胡某某的伤是王某某、邱某某和姓孟的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男的动手打的。后来他们达成赔偿协议了,一次性赔偿他十万零六千元。没仔细看和解协议是怎么写的,他的伤是锐器伤,都是邱某某拿玻璃瓶打的。

1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3日13时30分左右,他、卜某甲、卜某乙、解某某四个人吃饭,后来到卜某甲家去喝茶,解某某在卜某甲家和邱某某打电话因为些事情在电话里吵起来了,大约15时30分左右他们在喝茶的时候,邱某某来到卜某甲家房门外要进屋,卜某甲不给开门,还把门给反锁上了,高某某这时在门外敲门,卜某乙去给高某某开门,门一打开,高某某和邱某某两个人一起来到了屋里,邱某某一进屋就把手中拿的棍子朝他的方向扔过来,但是没有打到。解某某从卧室出来看见邱某某要打他连忙上前拉住邱某某,卜某乙也上前拉住邱某某,邱某某随手拿起几样东西往镜子上摔,之后从房门外进来两个人是王某某和一个姓孟的男子。邱某某这时拿了一个水杯砸到解某某的头上把解某某打倒在地上,解某某右侧身体朝上双手抱着头邱某某又拿起一个玻璃杯朝解某某头上和身上砸。这时卜某甲上前拉架被邱某某推到一边。他看事情不好就开门走到走廊里,刚走到走廊里,王某某和一个姓孟的男子一起动手打他,姓孟的在宝山开了一个修理部,他从六楼跑到一楼,一直被这两名男子拳打脚踢,几次把他踹倒在地上,他下到一楼门外面后,这两名男子在楼门外面朝他身上、头上、腿上不停的踹,后来他发现他脚没有知觉了,他就求这两个人别打了,这两名男子又过来朝他身上踹了几脚,把他打倒在地上,他躺在地上的时候邱某某刚从楼上下来,走到他身边朝他脸上踢了一脚,踢在他的太阳穴附近了,之后邱某某、王某某和一个姓孟的男子就走了。这时他看见解某某在那站着,看见解某某脸上全是血,右胳膊也不敢动,他俩就搭三轮车去医院了。他没有还手,解某某没有还手。

1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他、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一起喝酒的时候接到一个陌生的号码,说是解某某,后来听到胡某某的声音,就跟胡某某吵起来了。李某某当时就让他去,他开不了车,他就让李某某开着车拉着他和王某某从错草村到临江,孟某甲是半路上的车。他去卜某甲家里敲门,敲了挺长时间没人开门,下楼正好看见高某某,高某某就领着他上楼到卜某甲家。卜某甲开门后他进去看见胡某某、解某某和卜某乙在,他看见胡某某在那坐着,胡某某骂他,他俩就吵起来了,他要上去打胡某某,胡某某鞋也没穿就往楼下跑,他就喊了别让胡某某跑,王某某就喊了揍胡某某,他们四个撵胡某某把胡某某打了。解某某拦着他的时候要打他,他一躲打他肩膀上一拳,他倒地上接着站起来拿烧水的玻璃壶,解某某拿了一把菜刀,他朝解某某的头上砸了一下,解某某拿菜刀把他左手腕划了一道口子,他和解某某互相抓住对方的衣服互相打,他把解某某打倒在地上后他拿玻璃水壶朝解某某的头上打,看见解某某受伤了就不打了,卜某乙把他拽到卧室去给他左手腕包扎,包扎完后他就下楼了,他到一楼楼洞的时候看见胡某某在地上坐着,起不来了,没有穿鞋。胡某某在楼洞口在那骂王某某,王某某打了胡某某一撇子,他过去踹了一脚。王某某、孟某乙、孟某甲、李某某都在那站着,解某某在那骂他,后来他被拉走了,听说解某某去医院了。他左手腕和右手食指破口流血了,解某某头部和手上、胳膊上流血了。他的伤是解某某拿菜刀划的。解某某的伤都是他拿水壶打的。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是他让他们去的。他们怕他惹事去看看。在去错草村的路上孟某乙给他打电话,他告诉的孟某乙这些事情,孟某乙也就去了卜某甲家。他没有让其他人打胡某某。他给解某某106000元钱,解某某同意谅解他。具体谅解协议书上怎么写的他没有太研究。孟某甲家开的修理部。

1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3月3日11时,他去李某某家吃饭,有邱某某、李某某、孟某甲、孙某某和他,吃完饭后就打扑克,后来他就睡着了。13时他们往临江市里走,在国贸商场接到孟某乙。他们因为解某某和胡某某在电话里骂邱某某,然后邱某某就领着他们来临江找解某某和胡某某打架。14时左右到的临江市东嘉花园,他们先上楼去敲门没有人开,下楼准备回去,这时候正好高某某过来了,邱某某就跟着高某某上楼了。10多分钟,孟某乙接到电话让他们上楼,他们上了楼就在门口站着,进屋看见邱某某拿着玻璃茶壶朝胡某某扔过去了,但是没打到,他就上去拉着邱某某,没拉住,邱某某又在桌子上拿的茶杯砸到胡某某腿上了,他就喊胡某某让他快跑,胡某某就跑出卜某甲家门口了,邱某某让他拦着胡某某,他回头开始追胡某某,在卜某甲家门口在胡某某身后抓住他衣服朝胡某某后背打了一拳,胡某某在楼梯上为了挣脱他,胡某某从楼梯上滚下去了,滚了半层楼,大概十几个台阶。当时胡某某没有穿鞋,胡某某脚上的伤是因为挣脱他,从楼梯上滚下去时脚撞的台阶。他看见孟某甲和李某某跟着胡某某下楼了,邱某某看见胡某某跑了,回身就打解某某,他看见解某某倒地后邱某某就抓住一个茶壶把打解某某头、身上,解某某一直抱着头。他看见卜某乙拉着邱某某他就下楼了。他下去后看见胡某某跪在楼前面,他、孟某甲、孟某乙、李某某站在边上等着,后来解某某从楼上下来了,解某某头部和手部及身上都是血。又过了一会邱某某也从楼上下来看见胡某某在那跪着就上去打了胡某某脸上一巴掌、踹了胡某某两脚,然后李某某开着车拉着他和孟某甲就回宝山了。没看见李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动手。

16、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3月3日下午,他和邱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在李某某家喝酒,喝完酒他们在打扑克的时候,邱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和那个人在电话里面吵起来了,后来他们就要去临江市里打架,不带他去,后来开车追的他们,孙某某半路下车了。后来他就坐着李某某开的车去的临江。他们到了一个楼下,五个人上楼了,邱某某敲门没有敲开,他们就下楼了,后来邱某某和一个女的又返回楼上了,过了几分钟他们四个也上楼了,上去后看见,邱某某和解某某在卜某甲家中吵架,完后就开始打起来了,看见胡某某往外跑,邱某某说别让他跑了,王某某就开始回头抓胡某某,胡某某就从楼上骨碌到楼下,李某某第一个,他第二个,王某某第三个追着胡某某下楼了,他下楼以后就看到胡某某在门口坐着了,在门口的时候王某某打了胡某某两个耳光,后来邱某某下来也用叫踹了胡某某还用手打了胡某某的脸。他没有参与打架,孟某乙也没有参与打架。解某某的伤是邱某某打的。

17、被告人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3月3日13时30分左右他在他舅舅家接到邱某某的电话说有人在邱某某的饭店闹事儿,大约16时他在大厦那儿上的车。先去的饭店,饭店没人,就去卜某甲家。五个人上楼了,邱某某敲门没有敲开,他们就下楼了,后来碰到高某某了,邱某某就和高某某又返回楼上了,过了几分钟邱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们上去,他们四个也上楼了,上去后看见,邱某某和解某某在卜某甲家中吵架,完后就开始打起来了,邱某某拿玻璃茶壶打解某某,解某某侧身躺着,邱某某在上面用拳头打解某某的头部,用玻璃茶壶打解某某的头部和身体。看到解某某的头上和右胳膊上全都是血。他看见胡某某往外跑看见胡某某没有穿鞋,在从楼上往楼下跑的过程中他看见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就追着胡某某下楼了。后来邱某某被拉开后不打了他就自己下的楼,下楼后看见胡某某在门口不是蹲着就是跪着,光着脚没穿鞋站不起来了,旁边站着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过了2、3分钟解某某满脸是血的下楼了,邱某某随后下楼了,解某某拉邱某某,邱某某还要打解某某他给制止了。邱某某又上去打了胡某某一个嘴巴,又踹了一脚,后来就没有打了。胡某某是否受伤不清楚。解某某找了一辆三轮车准备走。他就走了。他没有参与打架,一直在拉架。他不清楚胡某某怎么下的楼。邱某某手破了。

1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3月3日13时许,他在家中和邱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孟某甲喝酒。喝完酒就打扑克,后来邱某某接了一个电话,然后邱某某就让他们一起去临江。他开的邱某某的皮卡车,孙来顺中途下车,孟某甲开着车追上了他们,就上了他们的车。在临江市内孟某乙上车。先去了饭店,没有人,就去了一栋楼房的六楼。五个人上楼了,邱某某敲门没有敲开,他们就下楼了,后来碰到了一个女子,邱某某就和这名女子又返回楼上了,过了一会邱某某给孟某乙打电话让他们上去,他们四个也上楼了,上去后听见楼上的屋子里面有砸东西和争吵的声音。他没进屋就在楼道里面站着,王某某、孟某甲也在楼道里站着,孟某乙在哪儿没看见。他看见一名男子往外跑,过了一会他就下楼了,下楼后看见这个男的在楼下坐着,他、王某某、孟某甲等了一会邱某某就下楼之后,他、邱某某、王某某、孟某甲到了刚来的饭店,邱某某包扎了手上的伤口过了一会他就开车拉着王某某、孟某甲回六道沟了。

1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临公(刑技)鉴(法)字(2015)030号:证实解某某右拇指外展功能、左食指及中指屈曲功能部分受限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临公(刑技)鉴(法)字(2015)027号:证实胡某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肋骨多发骨折,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

21、住院病历:证实胡某某和解某某于2015年3月3日住院。

2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2015年9月15日将邱某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孟某乙的详细信息。

上述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孟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在本案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受邱某某指使参与殴打他人,起帮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邱某某、王某某应予从轻处罚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孟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立伟

审 判 员  朱崇艳

人民陪审员  周素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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