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克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德刑初字第48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克成,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住德惠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克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克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毕克成在其承包田里非法种植大麻约一公顷,收获后筛制麻糠(大麻烟)172.04千克意欲出售,但未找到买家。2015年9月7日,德惠市公安局根据举报得知此情后,遂由侦查人员乔装买家与其取得了联系,双方约定在德惠市东五道街与外环路交汇处以每斤200元价格“交易”。当时17时许,被告人毕克成乘出租车来到约定地点时,被事先布控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其所乘车中收缴麻糠70千克,之后又在被告人毕克成岳父王殿富家中收缴其存放的麻糠102.04千克。经鉴定,在上述物品中均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克成在其承包地内种植大麻并筛制成大麻烟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当场收缴麻糠70千克,应认定犯罪未遂,从其岳父家收缴麻糠102.4千克,应认定犯罪预备,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毕克成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毕克成在其承包田里非法种植大麻约一公顷,收获后筛制麻大麻烟172.04千克意欲出售,但未找到买家。2015年9月7日,德惠市公安局根据举报得知此情后,遂由侦查人员乔装买家与其取得了联系,约定在德惠市东五道街与外环路交汇处以每斤200元价格“交易”。当时17时许,被告人毕克成乘出租车来到约定地点时,被事先布控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其所乘车中收缴70千克大麻烟,之后又在被告人毕克成岳父王殿富家中收缴其存放的102.04千克大麻烟。经鉴定,在上述物品中均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毕克成的供述,证人证言, 侦查实验、扣押笔录、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克成自己种植大麻并筛制成大麻烟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毕克成欲出售大麻烟70千克,而没有交易成功,应认定犯罪未遂,从其岳父家收缴大麻烟102.4千克,准备出售,应认定犯罪预备,依法可以对其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毕克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毕克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9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荣富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