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龙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4 10:06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1994年正月出生(无户籍),户籍所在地:白城市。因涉嫌放火,2014年11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放火罪,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江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陶瓷厂西宿舍,以邻里张某甲先前答应为其找活干后又不用他为由,先后将张某甲及其某某子张某乙家的玉米秸秆堆用打火机点燃,两家的玉米秸秆堆火势又相继蔓延将尹某某、刘某甲、焦某某、孟某某四家的玉米秸秆堆燃着。后经白城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秸秆总价值人民币6735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纵火焚放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对邻居张某甲心生怨恨,遂携带打火机窜至张某甲家附近,先后将被害人张某甲及其某某子张某乙家的玉米秸秆点燃,燃烧的秸秆堆又相继将被害人尹某某、刘某甲、焦某某、孟某某家的玉米秸秆堆燃着。经村民及时扑救,未造成附近房屋住宅及通讯设施损坏。经白城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6000余捆玉米秸秆总价值人民币6735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㈠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张某某系平安镇一心村居民,生于1994年农历正月,出生一直未落户口。

2、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证实张某某因放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3、常住人口户籍信息证明:证人张某丙、许德刚、许岩系平安镇一心村村民。

㈡证人证言

1、证人金某某(系天上人间歌厅老板)证实:2014年11月5日晚10点30分左右,民警带来的小男孩自己来我家歌厅,11点钟民警来了把他弄走了。

2、证人徐某某(系张某某邻居)证实:张某某比我儿子大一岁,今年二十岁,是1994年农历正月出生的。

3、证人张某丙证实:张某某是我继子,今年20岁,是1994年出生,没有户籍。

4、证人刘某乙(系张某甲妻子)陈述:我家东边邻居是刘杰家,他家烧了点木头不多,西边邻居姓孟(不知道叫啥)烧了不少玉米杆,孟家西侧姓李(不知道叫啥名)玉米杆也着了。我家被烧玉米杆每捆大约能有35公分粗,2.5米长,还有两四轮车树枝,两车木头疙瘩,总价值1500元。

㈢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11月5日晚上大约10点来钟,我垛在自家南院的玉米杆被人点着了。我买了七车,每车150捆计1050捆全部被点着了,是一元钱一捆买的,共花了1050元。我儿子看见是我家后院张大胡子儿子张某某点着的。前几天张大胡子找我说让他儿子到我工地去干活,我说他干不了,没答应,可能是对我不满就把我家玉米杆给点着了。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4年11月5日晚上10点多,我在家里从墙上镜子中发现外面着火了,我没穿鞋就往出跑,到院外一看是我爸家玉米杆着了,还有邻居家孟伟武、焦某某家玉米杆也着了。我赶紧穿上鞋往外跑,看见我家玉米杆也着了,借着火光我发现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正往东跑。我追了过去,追到十米多发现这个男子大约一米六左右,长的瘦小,像我家后院大胡子家的儿子,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前几天他帮我家垛玉米杆,也帮我爸家垛了,大胡子找我爸让给他儿子找点活干,我爸说工程队不用人了,大胡子当时就不乐意了,说:“我儿子都帮你家干活了,帮这点忙都不行?”所以我感觉是大胡子儿子故意放火报复我家。玉米杆放在我家门前院子里,一共着了十二车,每车200捆,共2400捆,一块钱一捆买的,价值2400元。

3、被害人孟某某陈述:2014年11月5日晚上10点多钟,我家的玉米杆不知让谁点着了。玉米杆放在我住的院门前菜园内,有三四轮车200捆玉米杆。我花300元一车买,共花了900元。我放玉米杆最近离住处有一二米远。

4、被害人焦某某陈述:2014年11月5日晚上我家玉米杆不知道咋着火了,一共有1200捆玉米杆,每捆价值1元,总价值1200元。我的玉米杆都放在我家前院菜园了,离我住的房子大约有20米远,离房子最近的能有一米远。

5、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4年11月5日晚上张某甲家玉米杆先着的,因为玉米杆都挨着,所以我家的玉米杆也跟着着火了。我家一共着了五车,每车能有150捆,每捆能值1.5元钱,共损失1100多元。玉米杆放在我家房子的东房山下及院墙的东墙外边了,一共五四轮车。我家玉米杆的东边是焦某某家的玉米杆垛,两家的玉米杆垛都挨着,中间没啥空隔,往东是孟某某家的玉米杆垛,再往东就是张某甲家的玉米杆垛,是从他家开始着的。因为大家拼命的救火,用水泵救,西房山都烤黑了,快烤红了,用水浇,所以房子才没烧。张某甲绰号叫张老五。

6、被害人尹某某陈述:2014年11月5日晚上大约10点多钟,我家玉米杆被人给点着了,共烧了1500捆,每捆1元钱买的,总价值1500元。玉米杆放在前园子里了,挨着我家放玉米杆的还有西院邻居张某乙家。我家放玉米杆处离房子能有12米远,玉米杆东侧没被烧。如果救的不及时,连片的房子都得着了。

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11月5日晚上9点多,我从平安镇“新感觉”歌厅出来,当时我已经在歌厅喝了两瓶塑归(归流河),到七星椒麻辣烫又喝了一瓶啤酒,出来就去了张老五家。天没黑的时候我买了一个防风的打火机和一盒烟,我先是用烟头点着了张某乙家的柴火垛,又用打火机把张老五家的柴火垛也点着了,然后我就往街里走,走到鸡场附近,张老五从后面追上来,我就跑了,到政府旁边的天上人间歌厅,一直呆到派出所警察找到我。张老五之前答应过给我找活干,后来说人够了,不用我,我很生气。

㈤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1、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涉案6060捆玉米秸杆价值人民币6735元。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平房居民区,平房东西成趟。中心现场位于东西成趟的柴垛聚集区。柴垛聚集区东侧是相连两户平房,两侧是相连三户平房,南北两侧是东西向土路,北侧宽6米,南侧宽5米,路两侧是成趟平房。柴垛聚集区有半米高院墙相隔。柴垛为玉米秆柴垛。被烧现场为张某乙、张某甲家柴垛。张某乙家柴垛东西两侧与邻居柴垛相连。东侧柴垛至东侧平房住宅院墙外两米处。住宅砖院墙,院墙内是圈棚,砖架木棚,与住宅相连。住宅为“北京平”砖房。张某乙家柴垛上可见有一通信电缆南北向横穿过,高6米。柴垛已成灰烬。

张某甲柴垛灰堆西侧紧贴住户院墙外,院墙内有玉米秆柴垛伸出墙外。院内柴垛北侧10米为住宅,砖瓦房。现场东侧柴垛已成灰烬,西侧柴垛未燃尽。

3、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实被烧几家是相邻关系,附近有通信电缆。

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但未能赔偿被害人损失,本院量刑时一并予以了综合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代理审判员  赵旭东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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