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高新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强,男,1982年5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12年8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6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勇、李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张强因其妻子戈某在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生产而与保健院发生医患矛盾纠纷,后多次到丰满区妇幼保健院采取打砸闹事等手段索要赔偿。因此,被告人张强于2014年被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4月被告人张强刑满释放后又到丰满区妇幼保健院以威胁、恫吓等极端手段找院长李某索要赔偿,该院院委会因惧怕其再次到院里采取打砸等手段闹事就以丰满区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做出赔偿张强妻子戈某人民币四万元的决定。同年5月13日丰满区妇幼保健院将四万元打到戈某所有的工商银行卡(6222020802008419433)并由张强代替戈某签订医疗纠纷协议,表明戈某与丰满区妇幼保健院的医疗纠纷终结,但事后张强又多次以发短信、持枪恐吓等方法威胁丰满区妇幼保健院院长李某,索要人民币十万元未果。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相关物证、书证,认为被告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犯罪数额巨大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系累犯、部分未遂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强当庭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1、其出狱后去找李某谈,李某说保健院赔其4万元,并说让其好好做点事,答应借给其10万元,是因为其蹲了两年监狱,李某心里有愧;2.其没有带玩具枪和刀去保健院威胁过谁,其被公安人员抓获时,车里的玩具枪是其给儿子买的玩具,刀是削水果用的,不是作案工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强曾于2013年五六月间,因其妻子戈某在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丰满妇幼保健院)剖宫产术后切口愈合不良,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任意损毁公共财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张强刑满释放后于2015年4月23日到丰满妇幼保健院找院长李某,以其在监狱服刑遭罪为由,要求给其补偿四五万元。李某答复张强可以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的途径得到补偿。三四天后,李某因张强打电话追问,遂安排下属会同张强去医调委,将2013年戈某医疗纠纷提交医调委解决。数日后,丰满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王某甲询得医调委工作人员的答复,戈某医疗纠纷的赔偿额不可能调到四万元,最多八千余元,遂向李某汇报。李某听后对王某甲说:“不给四万不行啊,张强这个人很危险,咱们开会研究一下。”同年5月6日,在丰满妇幼保健院班子会议上,参会班子成员均因张强2013年曾在保健院砸、闹、威胁等滋事导致医护人员不敢出诊,为保证医疗秩序和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一致同意给张强四万元。同年5月13日,丰满妇幼保健院与张强签署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协议记载:双方共同确认,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患者切口清创二次缝合术有一定因果关系;丰满妇幼保健院一次性赔偿患者戈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四万元。当日,丰满妇幼保健院向张强提供的戈某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四万元,张强予以签收。
同年5月下旬至7月下旬,张强因对丰满妇幼保健院此前给付的四万元不满意,心理仍不平衡,又多次给李某打电话、发手机短信,以“你要是不给我解决,我让你没好,不得安宁”;“我请你吃大餐,让你听声响”;“这世道想搞点东西太容易了,别说没给你机会,一声响的事,我是干得出来的”;“你真行啊,你是真不让老弟心里得劲啊”等语言相威胁,向李某索要现金十万元。期间,张强还到丰满妇幼保健院打探过李某的家庭住址、行踪。同年7月6日8时30分许,张强来到丰满妇幼保健院一楼专家二诊室,门上关,对王某甲说:“你们头(指李某)挺忙啊,天天开个车进进出出,我跟踪他好几天了,你给我传个话,我从监狱出来得了腰托不能工作,媳妇也和我离婚了,我要的不多,给我十万八万,我过去有比这事还大的事都没进去,因为这个事蹲了两年,给我四万元钱就想把我打发了,我心里不平衡”,随即从腰间掏出一把玩具手枪,对王某甲说:“你看看,这是真的”,又别回腰间,后离去。
李某因张强对其不断威胁,产生恐惧,长期不敢正常上班,但未向张强交出财物,而于同年7月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吉林高新区三亚路好客多超市对面一白色丰田轿车内将张强抓获,当场在其车内发现一把玩具手枪和一把卡簧刀,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某陈述。
(1)2015年7月8日9时15分至11时31分陈述:“2015年4月23日8点左右,我在单位丰满区妇幼保健院楼道里检查,有个人从背后用手碰我一下说:‘你认识我不?’我说不认识,对方说:‘我是张强。’我说:‘你出狱了,找我有什么事?’张强说:‘我那事你打算怎么办啊?’我说:‘什么怎么办,公事公办呗。’张强说:‘老弟出来了,你就这么地拉倒了。’我说:‘那你还想怎么地。’张强说:‘老弟在里面遭了那么大的罪,你们不得补偿补偿么。’我说:‘怎么补偿啊。’张强说:‘那你不得给点钱啊。’我说:‘国家的钱不是随意给的,你可以通过医疗调解的渠道得到补偿。’张强没同意,还是管我要钱,让我解决问题。后来,我俩又聊一会。我告诉张强:‘你这事必须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解决。’张强说:‘这我不管,反正最后你得给我钱,我都这样了。’我问他:‘你啥意思?’张强说:‘那你得给我整四五万元钱,弟弟心里舒服啊。’张强从我单位走了之后,在单位开会的时候,我就提到张强又来咱单位了,看看这事咱们怎么解决,我们单位研究决定还是通过医调委解决。过了三四天,张强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样了,我答复他说:‘你过来一趟,你和我单位王某甲院长、医务科长张某某一起到医调委。’之后,我让王某甲联系张强,他们定的时间去的医调委。后来,王某甲院长跟我说:‘我们去医调委了,医调委给的答复是构不成医疗事故,无法调解,不能赔钱。’此后,张强经常给我打电话催问:‘这事怎么解决,你得让老弟得劲儿啊。’期间,王某甲跟我说:‘李院长,张强也过来找我,你赶紧想办法解决这事,他还找过医务科长,他要钱你就给他吧。’之后,我就在2015年5月中旬左右,为了张强的事专门开了一个班子会,在会上,班子成员都要求赶紧把这事解决,否则没有安全感,怕出事。班子会后,我让王某甲通知张强,一共给了张强四万元钱。大概半个月之后,张强又给我打电话,管我要十万元钱,我要是不给他,他就说让我没好。此后,张强又多次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对我说:‘你开着白色长城车,每天早晨你几点到单位我都知道,你要是不给我解决,我让你没好,我请你吃大餐,让你听声响。’这之后,我把张强的电话号屏蔽了,平时也不敢去单位上班。张强也去我单位找过我没找到,然后他问王某甲和我单位的打更老头我家在哪。每次我去单位的时候,感觉到张强在,我开车就走,张强就给我打电话,我就不接,他就给我发短信。张强经常给我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我,打电话就说让我准备钱,我要是不给他钱,他就让我没好,让我不得安宁,并说过:‘我请你吃大餐,让你听声响。’他对我的行踪很了解,在电话里提到过我开白色长城车,每天几点到单位。”
(2)2015年7月8日17时55分至18时33分陈述:“2015年4月28日上午10时2分,张强给我发两条短信,第一条内容是:‘老弟,还是那么个实在人,真能要出几万,你的手机,我给您换,老弟很真诚的愿意和领导交个忘年交’;第二条短信内容是:‘大哥只要您能用点劲,老弟忘不了您。’2015年6月1日上午9点49分,张强发过来一条短信,内容是:‘大哥啊,当初我嘴巴打出5000,还蹲两年监狱,我呢,挨着打,眼角身体都是伤,您得让我也得劲吧。您也别说没有,等我啥也没有时候,您关系在厉害,孩子胆量在这呢。’2015年7月5日,张强给我发过三条短信,第一条内容是:‘李哥,老弟,老弟从外地回来了,想请你吃大餐’;第二条内容是:‘大哥,你这么做人好吗?你的麻烦事不解决了,早晚还不是有麻烦事吗?有事给老弟打电话啊’;第三条内容是:‘先谢谢大哥,你看啊,别说别的,又跟老弟玩老套路了,老弟现身无分文,走投无路的,家也没了,你没有机会换成我了,呵呵,跟我提官道,是没有你厉害,记住老弟的话吧,怎么玩我也玩不过你呀,哥哥你别忘了,这世道想搞点东西太容易了,别说弟没给你机会,一声响的事,我是干出来的,希望咱们让对方都得劲,一个嘴巴5000,砸点东西16000,你当我智商低吗?我出来就没想过好的,弟弟受罪的人,你想象不到,我也不跟你多说,跟你说一句实话,我说来,跟你好久了,告诉你,有能力,别让我见到你。’2015年7月7日,张强给我发两条短信,第一条内容是:‘李哥,天天到医院点个卯,就走啊,小长城车,开的挺溜啊,意思呢,我已经表达了,你领不领兄弟情义,那是你的事了,上次你说,要给拿十万做点买卖,还算不算啊,你我都是说一不二的人,谢谢你理解老弟啊,这几天,您呢好好想想,愿意帮我呢,我把卡号发给你,不愿意你,我也会用。上次那样的,真心实意的送点什么。老弟祝您永远幸福,健康长寿’;第二条内容是:‘大哥,你真行啊,你是真不让老弟心里得劲啊。’”
(3)2015年7月23日陈述:“2015年7月18日上午7点多,张强给我打电话恐吓我,管我要钱,并扬言要过来找我。我告诉他我在厦门街。电话里,他骂我:‘你等着,你不想活了,有能力你在那等我,我过去找你。’2015年7月19日,张强又给我打电话,我一看是他的电话号我就没接。2015年7月20日上午,张强给我打过两次电话,我还是没接。2015年7月21日中午12点多,张强给我打电话,我还是没接。2015年7月21日中午12点25分左右,张强给我发5条恐吓我的短信,第一条短信内容是:‘大哥,您也是江湖老大哥了,你看啊,您怎么的也是应该让老弟心理得劲吧,要不老弟出来总觉得这个是很冤的,心理一定不舒服吧,就觉得不得劲,我呢,出来了,家里人都怕我再去找你,后来钱要出来了,他们才和我说了很多我不知道的事,大哥啊,老弟知道我没什么能力搞你,但是我心理能过的去吗?你看去掉我赔你的,两年了,你赔19000,我当初也没管你多要一分吧,你自己是不是也想想啊,要不你总躲着我也不是那么回事啊。’第二条短信内容是:‘你说见我,我从长春就回来了,你骂我啥也不是,他妈他妈的骂我,大哥,你要是在不算话,我也不会给你打电话了,大哥,那样你算是把我交下了,你也不可能总是那么顺把,等你退休了,到时候弟弟也许混出点明唐了,到时候在找你呢,你黑啊白啊,还是像现在这么硬气吗,你要是真的看不起我,行的,我啥也不说了,我呢,现在累的是腰托了,你说我能得劲吗,你非要把这个事搞成咱俩的个人恩怨,是我不想要的,我要是只是我当初算我没蹲过,所有的钱你应该出,如果,你还是找个人像上次的,是官场我没你厉害的,但是老弟这么想的,我在监狱花的,都是家里借的钱,没有你厉害出了事,共产党管你,你要是能理解呢,就让我也舒服得劲一回,监狱我花了一万七,小娜那你算赔了我一万久,你说,这个事儿你就赔我2000,两年啊。一身的病,我呢,还是那句话,这个事你还是应该给弟弟,两万八,还是当初说的,你应该赔我30000块的。’他又给我发过:‘我知道你是不会给我的,但是我的心事,我必须和你说出来’;还有‘你是怎么想的,请你告诉我,要不,早晚,我会在这个事上,出事的,你呢,也许也是不一定会比我好过的,请您细细的想想,告知我’;最后一条短信:‘今天,我收不到您的想发,我不会在打打电话,发短信了,这个事’。张强给我发的这些短信内容,我心里感到恐惧,影响我正常的工作和休息。他之前来我单位让我同事王某甲院长看他身上的枪,王某甲和我说过他身上有枪,但是不知道是真枪还是假枪,万一要是真枪,他之前还给发短信让我听个响,联想到这事,我真是害怕了。我没有口头答应过张强要给他钱。”
2.张强发给李某手机短信照片及李某收到张强所发短信照片,载明的内容,同李某陈述其收到张强的短信内容。
3.证人王某甲证言:“2015年4月份时,院长李某和我说张强出来了。有一天,张强来了,李院长让我接待,我和他唠了一会嗑,当时他态度非常好。他说经过这两年改造,认识到当时过激了,现在刚出来,没有生活来源,挺困难的,也不多要,要四万元。我说你不管要多少钱,必须走医调委,他当时同意了。我让他回去准备准备,身份证之类的,第二天上医调委,之后他就走了。第二天,我安排医务科长张某某和张强去了医调委。张科长回来后和我说,张强问医调委能不能给他调到四万,医调委答复要经过专家组评审,根据结果看是否可以。过了几天,我因为别的案子上医调委,我就向医调委的杨主任咨询张强的事,杨主任说这种情况不可能调到四万,最多八千多元。之后,我就和院长李某汇报此事,李院长当时说不给四万不行啊,张强这个人很危险,咱们开会研究一下。之后,就专门开会研究了张强的事,班子会上,为了确保单位人员的人身安全,班子成员一致同意给张强拿四万元钱,了结此事。又过了两天,因张强不断地给李院长打电话,李院长安排我和医务科长处理张强的事,于是打电话把张强叫到保健院,张强给我们提供了他媳妇戈某的一个工商银行帐号,我们和他签了一个协议,答复他之后将四万元钱汇到戈某的帐号,他就走了。当天,我们单位出纳王某就将钱打到了戈某的账号上。2015年7月6日8点半左右,我在一楼专家二诊,张强突然闯了进来,先把门关上,他说你们头(李某)挺忙啊,天天开个车进进出出,我跟踪他好几天了,你给我传个话,我从监狱出来得了腰托不能工作,媳妇也和我离婚了,我要的不多,给我十万八万,我过去有比这事还大的事,都没进去,因为这个事蹲了两年,给我四万元钱就想把我打发了,我心里不平衡,随后从腰上掏出来一把手枪,说你看看,这是真的,马上又把枪别回了腰上,这时来患者了,他就走了。”
4.证人刘某证言。
(1)2015年7月8日证言:“2013年,张强他爱人戈某来我们妇幼保健院做剖宫产手术,出院之后发现伤口没有完全愈合,又来到保健院二次缝合修补。然后,张强对保健院的医疗结果不满意,对医务人员动手,把护理站的电脑、玻璃给砸了,持刀架在李某院长的脖子上进行恐吓,多次打砸保健院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因此被判刑入狱。2015年4月,张强又来到我们妇幼保健院,找李某院长,让保健院赔偿他爱人戈某医疗费用四万元。张强还多次找保健院业务副院长王某甲、医务科长张某某,沟通协商这个医疗费用。2015年5月6日,李某院长召开了班子会议,会上,李某院长跟我们说张强出狱后,直接过来找到他,说他入狱期间也花了不少钱,他媳妇那个医疗费是不是应该补偿一点,就说要医疗费四万元。李某院长问我们这个钱应不应该给张强,我们大家都表态同意。我们都同意给张强这个医疗费,主要是,我们心里都有恐惧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情况。2013年张强和他爱人戈某来我们院做二次缝合住院的时候,总对我们的工作人员进行恐吓,而且还破坏我们的医疗设施。因为之前的他这个行为,给大家造成恐惧的心理状态,都不能安心上班,所以我们害怕他这回还有这个暴力行为,就想花钱买个太平,商议把这个钱给他,满足他的要求。”
(2)2015年10月12日证言:“当时在会议上,李某说张强要钱的事情后,我们班子成员都害怕了,都同意给张强钱。我们害怕张强,是因为当时张强第一次拿刀架在李某的脖子上,威胁李某,并且还在我们单位砸东西,导致我们单位的工作人员都不敢出诊。我们班子决定给张强四万元钱,是为了保证医疗秩序,也为了保证我们单位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因为张强说过不给钱不让我们消停。”
5.证人王某乙证言。
(1)2015年7月8日证言:“2013年5月份,张强妻子在我单位住院手术,术后刀口有感染,当时张强就在我单位闹,把我单位的门都给砸了。张强也因此事被判刑了。这次他来因为什么事管我单位要钱我也不清楚。李某院长跟我说过,张强威胁他说:“我在监狱里遭了那么大的罪,你是不得给我补偿补偿,让我心里得劲点,你要是让我心里不得劲儿,我不会让你们单位好过的。”张强还去找过王某甲副院长。我单位给张强4万元钱,是因为张强刚从监狱出来,又来我单位找李某院长等人,威胁他们,闹的我单位人心惶惶,也不安宁,为了我单位的稳定,我们单位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决定,为了息事宁人就把这钱给张强了。我单位是2015年5月6日开的班子会,大家也都一致同意把这笔钱给张强。在我单位开班子会之前,张强第一天来找李某院长的时候,我看见了,说话内容我没听到,但事后李某院长跟我说过,张强来找他说在监狱里出来没有钱花,管咱单位要钱。2015年5月13日,王某甲院长联系的张强,张强来我单位之后写了一张收据,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当时给我单位留了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然后,我去三亚路与吉林大街交汇处附近的农业银行我单位的账号里取出四万元钱,随后又到恒山西路上的工商银行把钱给张强汇到他留下来的卡号里。我单位是以医疗纠纷的名义给的张强钱。我单位和张强去过医调委解决,当时是王某甲院长、张某某科长跟他一起去的,当时医调委的建议是这事都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赔偿。但是单位迫于张强的压力,大家都害怕他,没有办法,后来才以医疗纠纷的形式把钱给的张强。刚给完四万元钱没多久,张强又来我单位要钱,并且威胁李某院长。我听李某院长说给他发信息了,就是不让李某院长得好。张强还来我单位找过李某院长,吓得李某院长大概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没来单位上班,张强有一次晚上十点多去我单位,找到我单位的打更老头问李某院长的家庭住址。”
(2)2015年10月13日证言:“我们单位同意给张强4万元钱,因为张强在我们单位闹,砸东西,并且还拿刀威胁过李某,我们单位的医护人员都不敢出诊,所以才同意给张强的钱,也为了保证医疗秩序,为了保证我们单位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因为张强说过不给钱不让我们消停。”
6.丰满区妇幼保健院2015年5月6日班子会议记录,记载:“医疗纠纷:张强(戈某)一案,现要4万元。为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大伙一致同意,给张强(戈某)4万元。缓解双方的关系。保证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稳定职工的恐惧的心态。然后走医调委。”
7.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证明2015年5月13日,张强(患方)与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医方)签署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该协议书记载:医患双方共同确认,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患者切口清创二次缝合术有一定因果关系。针对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一次性赔偿患者戈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万元整。上述赔偿责任是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针对患者戈某医疗损害事件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患者、家属及其代理人同意并不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主张其它权利。赔偿款给付方式、时间:2015年5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
8.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提供的张强收款凭据、银行转账凭证;戈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5月13日,张强签收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给付的戈某医疗纠纷赔偿款4万元;当日,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通过王某工商银行账户向戈某工商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
9.证人戈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10多号,张强回来跟其说丰满区妇幼保健院要赔其4万元钱,其把工商银行卡号给了张强。当日中午,其工商银行账户存入4万元。
1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7月初一天晚上22时许,一男子开一辆白色轿车到丰满妇幼保健院门前,隔着一楼值班室窗户说找李某,打听李某的家在哪。
11.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7月23日10时许,其在吉林高新区三亚路好客多超市门口,看见两辆车里下来五六个人跑到一辆白色轿车附近,出示证件之后,把白色轿车内驾驶位置一男子抓起来,戴上手铐。其走过去,看见公安人员在白色轿车驾驶室中间手扣内搜出一把黑色手枪和一把卡簧刀。
12.抓获、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7月23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吉林高新区三亚路好客多超市对面的白色丰田轿车内将张强抓获,当场在轿车内搜出一把玩具手枪和一把卡簧刀。
13.物证照片及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机关抓捕张强时在张的车内搜出玩具手枪、卡簧刀,予以扣押。
14、辨认笔录及指认物证照片,载明2015年7月23日,王某甲辨认出公安机关抓捕张强时扣押的玩具手枪,就是张强于2015年7月6日8时30分在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一楼专家二诊房间内给其看的那把手枪。
15.户籍证明,证明张强的自然情况。
16.本院(2013)吉高新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江城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张强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12年8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6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其妻子戈某在吉林市丰满区妇幼保健院剖宫产术后切口愈合不良,与该保健院偶发医患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于2013年五六月间在该保健院持凶器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任意损毁该保健院财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
17.被告人张强当庭供述和辩解:“我出狱后,李某找我谈过,说院里赔偿,赔我4万元。他说让我好好做点事,答应借我10万元。在保健院给我4万元后,我还向李某要10万元,是他承诺借我的钱。李某承诺借给我10万元,是因为我蹲了两年监狱,他心里有愧。我没有带玩具枪去保健院威胁过谁。我被公安人员抓获时,车里的玩具枪是我给我儿子买的玩具,刀是削水果用的,不是作案工具。”
综上证据,被告人张强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强敲诈勒索丰满妇幼保健院四万元的事实,书证丰满区妇幼保健院班子会议记录、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张强收款凭据、银行转账凭证、证人戈某、王某甲、刘某、王某乙证言和被害人李某陈述,能证明张强刑满释放后找李某索要补偿,丰满妇幼保健院得知通过医调委调解赔偿额过低,不能满足张强索要四五万元的要求,遂召开班子会研究,以在为张强妻子戈某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戈某切口清创二次缝合术有一定因果关系为由,制作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戈某医疗费等四万元的事实存在,但不能证明张强刑满释放后对丰满妇幼保健院或李某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事实上,丰满妇幼保健院给张强四万元,是基于张强2013年曾在保健院有过砸、闹、威胁等寻衅滋事行为,这次刑满释放后又来索要赔偿,如不满足其要求,担心张强再次在保健院滋事,出于保证医疗秩序和医护人员人身安全,而同意给张强四万元的,并非张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方法的结果,与张强刑满释放后找李某索要补偿之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张强敲诈勒索四万元的犯罪不能成立,张强的辩解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张强多次以发短信、持枪恐吓等方法威胁丰满妇幼保健院院长李某,索要人民币十万元未果的事实,张强当庭不否认向李某索要现金十万元,有书证张强发给李某手机短信照片及李某收到张强所发短信照片、证人王某甲、李某某、刘某、王某乙证言和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张强多次给李某打电话、发手机短信,到丰满妇幼保健院打探李某的家庭住址、行踪,向该院副院长王某甲显示自己有枪等相威胁,向李某索要现金十万元。李某因此受到精神强制,产生恐惧心理,长期不敢正常上班,但未向张强交出财物,而向公安机关报案,足以认定张强敲诈勒索十万元的犯罪(未遂)成立。张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部分犯罪不成立。张强犯罪数额巨大,论罪主刑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满十八岁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张强犯罪所用的玩具手枪,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О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