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舒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原某甲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站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吉林省舒兰市。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俊勇,吉林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一并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担任舒兰市某甲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站长期间,在2013年5月发放舒兰市某甲乡某乙村种参专项扶贫资金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对舒兰市某甲乡某乙村扶贫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真实性的监督审核,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损失,数额达人民币417 00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宫某某、边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武某某、王某甲、曲某甲、王某乙、张某丙、邢某某、周某某、张某丁、吴某甲、由某某、汪某某、柳某某、吴某乙、谷某某、张某戊、张某己、谭某某的证言;并出示了办案说明、贫困户登记表、某甲乡贫困村名单、舒兰市某甲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2013年12月30日记账凭证及收据、某甲乡村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记账凭证、舒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岗位责任制、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舒兰市财政局文件舒财农指【2013】399号关于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某甲乡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舒兰市某甲乡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12】49号、会议记录及照片、某甲乡某乙村500亩山参种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共舒兰市农业局文员会文件舒农党发【2011】30号文件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舒兰市某甲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站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涉案的野山参种植专项扶贫资金从申请到审批,被告人均不知情。在资金发放环节,也是单位领导授意,且主管领导已经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所在部门的账户,将此款拨付给某乙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虽然按照《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的规定,乡农经站负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的职能,但因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已经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了此系财政部门的专项工作职责,故不能以《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的规定来认定被告人存在渎职行为。其次,本案涉案的犯罪金额为417 000.00元,其中120 000.00元由某乙村领取后分发给了该村33户种参户和43户贫困人员,剩余的297 000.00元被邢某某、唐某某据为己有。某乙村作为申请主体,经过层层审批,这一审批过程并未被认定为违反政策、文件的规定,因此可以推定某乙村取得120 000.00元的扶贫资金合法,故应当将这120 000.00元从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中扣除。按照司法解释,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为300 000.00元,故被告人的涉案数额不够追诉标准,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担任舒兰市某甲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站长期间,在2013年5月发放舒兰市某甲乡某乙村种参专项扶贫资金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对舒兰市某甲乡某乙村扶贫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真实性的监督审核,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损失,数额达人民币417 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
2、被告人户籍信息。
3、中共舒兰市农业局文员会文件舒农党发【2011】30号文件,证实张某甲任某甲乡农经服务中心主任。
4、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修正),证实农村审计站的工作职责及审计对象与范围等,其中国家直接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系农村审计站审计的对象之一。
5、舒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舒兰市市、乡两级农村审计站的通知,证实市农村审计站设在市农经管理总站,乡(镇)农村审计站设在乡(镇)农经站。
6、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证实主任负有审核核算单位专项资金用款规划,审签专项资金和正常经费拨付和使用,负责会计报表的审签,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职责。
7、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证实扶贫对象为根据省级扶贫标准认定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贫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贫困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支持贫困群众发展特产业。
8、舒兰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占局办案说明(附登记在册贫困人员及发放人员明细),载明:417 000.00元国家专项资金中的297 000.00元被他人贪污,剩下的120 000.00元发放给某乙村的养参户33户和贫困人员43户。按《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专项资金的发放对象应为省级扶贫标准认定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该417 000.00专项资金应用于支持贫困群众发展种参产业及扩大经营。某乙村已发放的
120 000.00元不符合专项发放对象的标准。
9、贫困户登记表,证实某乙村登记在册符合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为40人。
10、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某甲乡贫困村、贫困户名单,证实某乙村不属于某甲乡的贫困村。
11、某甲乡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舒兰市某甲乡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12】49号、会议记录及照片、某甲乡某乙村500亩山参种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证实资金申报情况。
12、舒兰市财政局文件舒财农指【2013】399号关于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舒兰市某甲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2013年12月30日记账凭证、收据,某甲乡村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记账凭证;证实拨付给某乙村野山参种植补助款417 000.00元。
13、证人宫某某证言:2010年至今,我一直在舒兰市某甲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担任会计,张某甲任站长。经管站的主要职能包括:各村的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负责农村的审计工作,土地流转,合作社的管理等。农村的资金管理主要包括各村专项资金发放、集体资金、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经管站依据《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履行审计职能,农村财务审计依照时间划分为账前审计和账后审计。账前审计是指各村报账,经管站向村里拨款时,我们农经站对报账的票据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专项资金包括在账前审计内。各村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具体申报的流程由乡财政所负责,当时我们不掌握。专项资金发放时先是由上级部门拨付到乡财政所,财政所再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经管站的账户上,此时经管站掌握了专项资金具体的使用项目,申报村的负责人拿着票据、合同、评审报告、六步工作法等材料到经管站报账,由经管站负责对报账材料进行审计,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我们经管站也参加,到实地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踏查,通过审核确定项目真实性后由张某甲和主管副乡长梁某某签字,副乡长和站长在专项资金发放过程中签字代表对专门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了审计。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话,经管站应该不予以发放专项资金。申报村拿着我们签完字的票据后找到出纳员,出纳员据签完字的票据通过现金支票的形式将专项资金发放到申报村,出纳员将票据和申请表等材料交给我,我将票据和申请表等材料入我们经管站的账内,申报村的村会计拿着村里的花费票据交给我,由我入村里的账目,发放专项资金的流程就是这样的。2013年5月,乡财政所将417 000.00元的专项资金转到我们经管站的账户上,我看见拨付审批表上有张某甲和梁某某的签字后,我就在经管站做的账目。按照工作职责,我们经管站应该对申报票据、六步工作法等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掌握发放这笔专项资金的对象。由于我们经管站疏于监管,造成了专项资金没有专款专用。
14、证人边某某证言:资金拨付到村账户后,申请和使用情况是否一致由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
15、证人张某乙证言:2009年至2013年2月,我任舒兰市某甲乡经管站出纳员,站长是张某甲。经管站主要职能包括:各村的三资管理(代管)、村财务及农民负担的审计、合同见证等。三资就是各村的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代管各村账目。对农村财务的审计包括账前审计、账后审计和离任审计;还有专项审计和全面审计。账前审计是在各村报账时,对报账票据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初步审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第八条的规定,中心主任负责审核单位专项资金用款规划,审签专项资金和正常经费拨付和使用,负责会计报表的审签,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条规定包括账前审计,邢某某等人利用非法手段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如果经管站对这笔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账前审计是能够发现问题的。
16、证人刘某某证言:我是舒兰市某甲乡某乙村的村书记。2012年末,邢某某找到我说,有一个好事落到我们某乙村了,通过人参合作社的项目向上面申报专项资金,这个项目是通过唐某某关系向上面争取来的,他让我先准备2 000.00元钱用于制作可行报告等手续费。过了几天邢某某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内,当时邢某某跟我说,“你马上召集你们村养参户的人员开个会,说一下这个情况”。当天下午,我们就召集了我们村全体养参户在村部开会,会上邢某某跟大家说,有一个养参的项目落在你们村,这个项目是唐某某在上面申请的,所以资金发放的时候唐某某拿到大头,咱们养参户也能得到实惠。但得需要养参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之后我就把当时开会的相片和复印件提供了邢某某,邢某某怎么向上面申报的我就不知道了。根据《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扶贫对象是根据省级扶贫标准认定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员(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我们村没有这样的人员,也没有向上级部门统计报告过。当时我们村发放这笔款项的时候,乡里没有人实地踏查过这笔款项发放的情况。2013年5月份的时候,邢某某让我、武某某、张某庚到他办公室,邢某某说:“钱批下来了,一共是417 000.00元,给你们120 000.00元。这120 000.00元里有一部分是给种参户的,一部分给贫困户。贫困户一家给700.00元,种参户一家给1 750.00元”。然后邢某某打个电话给经管站,经管站的人把一张417 000.00元的支票送了过来。然后我和张某庚、唐某某拿着支票到某甲乡信用社取的钱,当时信用社没有那么多现金,我取出120 000.00元现金,剩下的钱用我身份证办了一张存折存了进去,唐某某把存折拿走了。我们村在这笔417 000.00元扶贫资金申报过程中就开了一个会,把种参户照相并公示了名单。后来申报过程中我们什么也没做,就是把村里公章给了邢某某,具体什么申报过程以及用了什么手续我不知道。
17、证人武某某证言:我们村班子确定的这43户贫困人员没有养参,某乙村也不是贫困村。根据《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扶贫对象是根据省级扶贫标准认定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员(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我们村获取专项资金的人员不符合文件的标准,按照文件的标准,获取专项资金应该是用于贫困的养殖户扩大经营范围。乡里没有人实地踏查过这笔款项发放的情况。
18、证人王某甲、曲某甲、王某乙、张某丙证言:我是某甲乡某乙村村民,2013年我领取了700.00元养参补助款,我没有养参,我是某乙村的贫困户。
19、证人邢某某、唐某某证言:证明417 000.00元扶贫资金的申请拨付过程及二人以种参合作社的名义将其中的297 000.00元专项扶贫资金予以私分的事实。
20、证人周某某、张某丁、吴某甲、由某某、汪某某、柳某某、吴某乙、谷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均为养参户)证言,证实2013年5月,刘某某通知村里的养参户到某乙村村部取钱,每人得到了1 750.00元参苗补助款。
21、证人谭某某证言:证明财政局拨付417 000.00元的相关政策及流程,证明该笔款项的使用范围。
2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0年2月至2015年2月,我担任某甲乡农经站站长一职,农经站的职能主要包括:各村的“三资”管理(指各村的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土地流转等。农村的资金管理主要包括各村专项资金发放、集体资金、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农村财务的审计依照时间划分为账前审计和账后审计。账前审计是指各村报账,我们经管站向村里拨款时,我们农经站对报账的票据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票据的完整性指票据是否无核财务制度下规定的票据。票据的真实性指的否真是产生了项目,专指项目的真实性。票据的合法性指报销的程序是否合法。经管站对专项资金进行账前审计的程序是:各村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具体申报的流程由乡财政所负责,当时我们不掌握。专项资金发放时先是由上级部门拨付我们乡里的财政所,财政所再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我们经管站的账户上,根据拨款单我们掌握了专项资金具体的使用项目(各村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村的负责人拿着实际发生费用的票据(费用票据应由村里的会计签字、村长签字,票据上盖有村委会的公章和监督委员为的公章、收款人签字盖章)、评审合同、申报时的材料、上级对项目可行性的批复、还有六步工作法等材料到经管站报账,由我们经管站负责对报账材料进行审计,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我们经管站也参加到实地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踏查,通过审核确定项目真实性后我和主管副乡长梁某某签字,申报村拿着我们签完字的票据后找到出纳员,出纳员根据签完字的票据通过先进支票的形式将专项资金发放到申报村,出纳员将票据和申请表交给宫某某,宫某某将票据和申请表入我们经管站的账内,申报村的村会计定期拿着村里的花费票据交给宫某某,由宫某某入村里的账目,发放专项资金的流程就是这样的。2013年5月份,417 000.00元从财政所的账户汇到我们经管站账户内,当时是侯某某找我,说这笔钱是唐某某关于合作社种植山参的扶持资金,让我把这笔资金拨到村里,让村里做好手续。我没有审计这笔专项资金的申报票据、六步工作法等相关材料,当时侯侯某某让我拨付,梁某某也签字了,我就把这笔钱拨付了。按照工作职责,我们经管站应该对申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掌握发放这笔专项资金的对象,由于我的工作不细致,没有按照工作职责去做,监管不力,造成国有417 000.00元资金损失。
本院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有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报告、办案说明、贫困户登记表、某甲乡贫困村名单、舒兰市某甲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记账凭证及收据、某甲乡村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及记账凭证、舒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农村审计站的通知、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岗位责任制、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舒兰市财政局关于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某甲乡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舒兰市某甲乡人民政府文件、会议记录及照片、某甲乡某乙村500亩山参种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宫某某、边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武某某、王某甲、曲某甲、王某乙、张某丙、邢某某、周某某、张某丁、吴某甲、由某某、汪某某、柳某某、吴某乙、谷某某、张某戊、张某己、谭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舒兰市某甲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站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在资金的发放过程中,未尽到审查职责,导致国家资金遭受损失,有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舒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农村审计站的通知、及证人宫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尽管其他部门对专项资金也有审查义务,但不能排除乡经管站作为审计站的工作职责;此外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系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存在渎职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发放给某乙村贫困户及种参户的120 000.00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在侦查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张春阳
人民陪审员 葛莉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