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财故意杀人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文 /
2016-07-14 10:0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90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胡亚文:

你作为被害人项某某的妻子,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四刑初字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刑一终字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被告人陈财将项某某杀死后,又对你连刺数刀,这一行为应认定陈财杀人未遂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改判陈财死刑”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你提出“被告人陈财将项某某杀死后,又对你连刺数刀,这一行为应认定陈财杀人未遂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改判陈财死刑”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告人陈财因琐事持刀将项某某杀害后,又继续追杀你,你逃至邻居家而幸免。从陈财的主观故意及其行为后果来看,系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连续对二人实施的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鉴于本案系因被害人项某某酒后持刀找陈财寻衅导致矛盾激化引发,陈财杀人后委托他人报警,并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陈财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你所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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