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4 10:07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吉林省通榆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曾因犯诈骗罪,2015年2月27日被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苑鹏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份,王某某在本市“天天美体”舞蹈学校结实了被害人勾某某,在两人聊天过程中,王某某谎称自己能为勾某某办本市教育局事业编制的工作,以给办事人好处费为由,骗取勾某某现金4万元和两条软中华烟,共计价值41300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13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已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与原判刑并罚。

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9月间,王某某在本市天天美体舞蹈学校认识勾某某后,谎称自己能办理本市教育局事业编制工作,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勾某某现金4万元和两条软中华香烟。所得款物均被被告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㈠书证

1.白城市教育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局财务科2009年至今无张姓工作人员。

2. 被害人勾某某与王某某(手机号码131XXXXXXXX)相互联系的19个手机短信内容,证实王某某谎称办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3. 吉林省通榆县刑事判决书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两份,证明王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后中院维持原判。

4. 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一张,证实2011年5月25日被害人勾某某给王某某汇款3500元。

5.吉林省烟草公司白城市公司出具证明,证实2009年中华香烟(软)每条批发价格550元人民币,建议零售价为650元人民币。

㈡辨认笔录

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勾某某、刘某某均指认王某某为骗取其财物的人。

㈢视听资料

被害人勾某某和其爱人刘某某与王某某通话录音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谎称办理工作骗取被害人钱款情况。

侦查人员与证人李某某(原白城市教育局局长)通话录像光盘一张,李某某证实自己系2012年退休,不认识王某某。白城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为公务员编制,学校教师为事业编制,需面向社会考试录用。

㈣证人刘某某证言:我和勾某某原来是夫妻,2013年初离婚了。2010年勾某某被一个叫王某某的女人骗了4万多元钱和两条中华烟,因为这事我俩总吵架,后来离婚也跟这事有关。

大约是在2010年的时候,我女儿在天天美体舞蹈学校学舞蹈,勾某某在接送孩子时认识了在天天美体工作的王某某。有一次勾某某回家和我说王某某说可以帮她整到白城市教育局上班的正式编制,因为勾某某当时在十四中是聘用制教师,没有正式编制,一听对方这么说就有点动心了。我当时不太同意这个事,觉得这事儿不太准成,还要花这么多钱。后来勾某某又跟我说王某某说了,她那头和找的人有过(指领导欠她情),不用花多少钱,正常要花十多万,她跟领导关系好,另外看我妻子家庭条件不好,可以优惠办,也就五六万元左右就能办下来。我不太同意,但我妻子就认准这个事儿了,非要自己张罗钱办,我就没再管她。大约在那年8月份,王某某让勾某某交照片、简历等东西,我记得我们一家三口请王某某在8632饭店吃的烤肉,好像是勾某某说报名费2000元钱吃饭的时候交给王某某了。过了几天勾某某回家说王某某跟她说过八月节了,要去看看领导,勾某某就买了两条软中华香烟,说要再给领导拿8000元钱.第二天早上她自己拿了8000元钱和两条中华烟送给王某某。再过了些日子勾某某回家说王某某说钱不够,再要1万元,勾某某自己去借了1万元给了王某某。又过了一些日子王某某说市教育局的财会科张科长给她打电话了,让她交2万元钱。我记得这笔钱是我开车送勾某某到大市教育局门口交给王某某的,她当时在教育局楼门口等着,总共办这事是花了4万元钱加两条中华烟.后来听勾某某说2011年的时候王某某还管她借过3000多元钱,但具体怎么回事我就不清楚了。钱都是勾某某自己张罗的,好像从她妈那拿了2万元钱,从两个同事那每人借了1万元钱.时间太长了,可能有的细节我记不太清了,但是办这事一共给王某某拿4万元钱这事是准的,八千元和两条烟这事我记得有,我开车送勾某某去市教育局门口送钱的事也有。因为基本上都是勾某某自己在跑这事,可能她说的对吧,我当时不太赞成办。我觉得王某某不太准成,所以当时我给王某某打电话时都录音了。第一段是和第三段录音都是十几秒的,内容是我打电话给王某某,她就找理由挂掉。第二段是2分5秒,时间是2010年9月1日下午14时47分,我用自己手机号码139XXXXXXXX拨打王某某的手机131XXXXXXXX,录音原因是我们给王某某拿了2万元(2千、8千、1万元)以后,我感觉不准成,就给她打电话问8千元是怎么回事?王某某说是抵押金。我当时特意提及给她拿2万元钱的事,她在电话里解释这些钱是怎么回事,说不能差事等等。第四段录音是6分钟,时间是2010年9月21日8时25分,原因是前几天有一个女的给勾某某打电话,说差的钱马上交,事儿还想不想办了等。我感觉挺奇怪,我们找王某某办事怎么别人催交钱?我就问王某某怎么回事?她说那女的是市教育局的张会计,说交那笔2万元钱是入账走票子的,意思是走公家账指定不能差事,元旦就能上班,还说她不是诈骗,都走公家账了。我们打完电话就放心了,随后就给王某某又拿了2万元。其它的都是勾某某和王某某的通话录音。让勾某某上班是2011年8月份左右,勾某某说王某某通知她去洮北区教育局上班,说市教育局进不去了,后来又没信了。

㈤被害人勾某某陈述:2009年的时候,我女儿在天天美体学舞蹈,当时王某某在天天美体负责接待,我们没事在一起聊天,王某某自称她开个煤矿,认识当时的教育局局长李某某,她还说之前找李某某给别人办成了一个工作。她说看我天天挺累的还管孩子很辛苦,听说我当时在十四中上班没有编制,就说帮我办到教育局有编制的工作,我就相信她了。

大约在2009年8、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告诉我交报名费2000块钱,还管我要照片、学历复印件等手续,我和我爱人刘某某请王某某到广场的8632烤肉店吃饭,当时就我们三个人和我女儿吃的,在饭桌上我把2000块钱交给王某某了,王某某当时答应我肯定能办成这事。过了几天,王某某和我说还需要一笔费用,而且到了八月节得去看领导,让我准备两条中华香烟,第二天早上5点多钟我自己打车到铁路小体育场的原天天美体舞蹈班二楼把8000块钱和两条中华香烟交给她了,王某某说让我放心,等信儿就行。

大约在2010年8、9月份,有一个女的自称是白城市教育局财会科科长给我打电话,让我交二批款2万块钱。我接完电话给王某某打电话问这个事,她就约我到工商大厦见面,见面后她说让我把钱交了,今年不一定能上班,但是明年肯定能上,我就信了。第二天我家三口人请王某某到广场的8632烤肉店吃饭,当时王某某说要把张科长和李某某局长都叫来大家见个面,坐到饭桌上她就说刚才给李某某局长打电话了,人家说领导要来检查,李局长和张科长来不了了,我当时也没多想,我们就吃饭了,吃饭的过程中我就把2万块钱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始终都在承诺这事肯定差不了,让我等着上班。

2010年10月份左右,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钱不够,还需要1万块钱,她和我说完我让我老公开车拉我到白城市教育局门口给她了。在这之后,王某某始终就和我说快上班了,一直拖着我,还说2011年8月份能上班,让我到洮北区教育局上班,市教育局进不去了。后来我又打电话催她,她说在天津做手术住院了,刀口不合为由说回不来白城,让我等她回来再说,结果我再联系她,她要么手机不接,要么发短信不回,再后来就说事办不成了,把钱给我要回来,但到现在王某某也没把我的钱给退回来。我后来打电话给她都录音了,然后来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某收到我40000块钱并没给我打欠条。

㈥王某某供述:2009年左右,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女儿和勾某某的女儿都在白城市“天天美体”学舞蹈,因为我和勾某某经常在那陪着女儿练舞蹈,所以就慢慢的认识了。有一次我和勾某某都在天天美体陪女儿练跳舞,这时我的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家孩子今年师范大学毕业,问我能不能给办一个工作,我说得问问。勾某某问我怎么回事,我就说有一个朋友家的孩子今年师范大学毕业,想找我给办工作,勾某某就说帮她办一下,现在她的工作太辛苦,天天还得照顾孩子,连备课都没时间。我跟勾某某说我是卖煤的,认识白城市教育局局长,可以找教育局局长给她办市教育局事业编制的工作,勾某某说让我帮办一下,我说给她问问。

过了一个月左右,我和勾某某说办这个工作你得花几万元钱(我当时和她说的是几万元钱不记得了),这些钱是要给白城市教育局局长的好处费,勾某某说:“可以,但是现在手里的钱不够,我先给你一部分,等工作办下来我再把剩下的给你吧。”我说:“那也行。”勾某某还问我:“这个工作什么时间能办下来?”我说:“年底差不多能办下来。”我记得当时我和勾某某见面了,我让她拿了2000元报名费、身份信息还有文凭等。我还和勾某某说:“明天你再给我拿两条软中华烟和8000元钱,我得给教育局局长送礼,这是给局长的好处钱。”第二天,勾某某把8000元钱和两条中华烟给我了。

我跟勾某某说办工作还需要几万元钱,勾某某在8632烤肉店里把2万元现金给我了,当时只有我俩在场。又过了一个月,在白城市教育局门口,勾某某和她丈夫刘某某一起去的,把1万元给我了。

在第二次给我钱之后半年左右,我和勾某某说:“你的工作暂时没办下来,我有病了,得把病看好才能接着给你办工作,我现在没钱看病,你给我汇3500元钱吧。”后来勾某某往我的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上汇了3500元钱。再后来我的手机换号了,勾某某的4万元钱被我自己花了。

我没有能力给勾某某办白城市教育局的工作,也没有给她办过。因为当时我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我缺钱,所以才从勾某某那里骗钱花。

经审查王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本案在审理期间,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发生变化,公诉机关当庭变更指控意见,即认为王某某诈骗4万余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公诉机关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考虑。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某犯诈骗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

二、责令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勾某某4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代理审判员  彭 博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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