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宇,男,1988年6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8060356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仁和村三社。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6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5年6月1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先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 张伟杰,男,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宇犯抢劫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0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第2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宇、辩护人张伟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田宇以给宜信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员伦焕珍联系业务为名,骗伦焕珍上他的车,然后用车拉至平安镇铁路道口东侧的岗上树林里,用刀逼住伦焕珍向其要钱,遭到伦焕珍反抗后,被告人田宇用胶带将伦焕珍手脚捆绑,让伦焕珍弄钱,伦焕珍说没有钱,在僵持中被害人伦焕珍被平台部队士兵解救并报警。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夏利轿车一台、胶带一卷,手机一部2、书证:诊断书、情况说明、通话记录3、证人贾丽颖莹、王洪伟的证言,4、被害人伦焕珍的陈述,5、被告人田宇的供诉与辩解。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预谋取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宇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指控属实,认罪悔罪。
被告人田宇的辩护人张伟杰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田宇的行为属抢劫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50%以下。2、田宇的行为违背司法机关传讯,违背采取强制措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现场已有一名军人和被害人,田宇能够逃离现场而没有逃离,在等待,公安到现场后没有拒捕行为,应认定自首。根据量刑规范化可见其处罚40%以下。3、田宇能当庭认罪,悔罪,应减少10%。4、田宇积极赔偿被害人3.5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减少40%以下。5、田宇如实坦白,可减少20%以下。6、田宇无前科劣迹,应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田宇以给宜信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员伦焕珍联系业务为名,骗伦焕珍上他的车,然后用车拉至平安镇铁路道口东侧的岗上树林里,用刀逼住伦焕珍向其要钱,遭到伦焕珍反抗后,被告人田宇用胶带将伦焕珍手脚捆绑,让伦焕珍弄钱,伦焕珍说没有钱,在僵持中被害人伦焕珍被平台部队士兵解救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吉G85892夏利黑色轿车一台,系作案交通工具。犯罪嫌疑人田宇移动电话一部。用于捆绑被害人的大透明胶带一个。
2.书证:
(1)扣押清单:2015年6月9日。扣押持有人田宇黑色夏利牌轿车一辆,吉G85892;白色OPPO R827T白色双卡双待智能电话一部;胶带上印有“新时代出品”字样大透明胶带一个。
(2)现场照片六张。
(3)受害人伦焕珍照片四张。
(4)诊断书:2015年6月6日,伦焕珍临床诊断:颈部皮肤划伤。医师意见:双手腕部皮肤勒伤。
(5)情况说明:2015年6月7日平安镇派出所:2015年6月6日下午13时许,田宇绑架伦焕珍一案,田宇使用的凶器—水果刀,因丢失现场,现已无法找到,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6)扣返清单:证实涉案车辆返还被告人家属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杨鑫岩证言:
今天上午我和战友郭云洲接到部队指令,发现有一辆黑色的小轿车进入我们军事管理区的林区里了,我骑着摩托车驮着郭云洲就去现场了。到了现场,我把摩托车停到黑色小轿车的旁边,我就看见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光着上身坐在主驾驶的位置上,一个三十左右岁的女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郭云洲先下的摩托车走到主驾驶位置盘问这个男子,问他是干啥的,他说在这溜达。郭云洲就让他下车,这个男子拎着一件衣服就下车了,下车以后我就发现这个男的右臂有纹身,我走到副驾驶位置让女子下车,这时这个男的跟我说这个女的来事了,不能下车。我就往副驾驶位置上看了一眼,只见这个女的眼里有泪水,并对着我对口型(没有声音)。眼神里有一丝恐惧。我当时感觉有些异常,我就让郭云洲注意点这个男子,郭云洲把车钥匙拔下来了,这个男子从车尾绕到副驾驶位置,郭云洲就跟着他,我把副驾车门打开以后,就发现坐在副驾位置的女子双手被反绑,双脚被透明胶带绑着。郭云洲此时在车尾后地上发现了一把黑色塑料把的刀,刀把刀刃加在一起长约二十公分左右。郭云洲用刀把女子手上和脚上的胶带割开以后,这个女子情绪失控,大哭了起来,拉着我俩的衣服让我们报警,我问这个女子认不认识这个男子,这个女的说不认识,我又问这个男的,这个女子叫什么名,这个男子也答不上来。我就检查车里,结果在车里的后备箱里发现一根镐把,一袋吃的(个子零食面包之类的)还有几瓶水,这个女子跟我们说这个男子把她手机里的GPS关了,而且把手机恢复了出厂设置,这时我就打电话报警。刀背我放在我们骑得摩托车的脚踏板上了,在我骑摩托车的时候把刀给弄丢了。女子脖子下有一个刀划伤,是这个男的拿刀逼着她的时候弄的,双手小手臂全是勒痕,是胶带绑她的时候造成的。
(2)证人郭云洲证言:
今天上午我班长杨鑫岩叫上我,说是发现有一辆黑色的小轿车进入我们军事管理区,然后我班长骑着摩托车驮着我就去了现场,到了现场,我看见一个光膀的男子坐在主驾驶位置,一个女的坐在副驾驶位置,我盘问这个男的是干啥的,这个男的说溜达玩。我就让他下车接受检查,这个男的就拎着一件衣服下车了,下车后我发现这个男子右臂有纹身。这时我班长到副驾驶让女的下车接受检查,这时这个男的说这女的来事了,不能下车。我班长往车里看了一眼,然后示意我注意点这个男子,我进车里把车钥匙拔了下来,这个男的就手拿着衣服从车尾绕到副驾驶位置,我在后面跟着他,走到驾车车尾后,我就发现车尾后的地上有一把黑色把的刀,刀把和刀刃加起来长度约25公分。我把刀拎起来告诉我班长,我班长把车门打开的时候,发现这个女的手脚被透明胶绑着,绑的挺紧的,我就用刀把胶带全部给割开了。我班长问这个女的认不认识这个男的,这个女的说不认识,又问这个男的这个女的叫什么名字,这个男子支支吾吾的也没说出来。后来我们就检查车里,在车里后备箱发现了一根镐把,3瓶矿泉水,还有一个塑料袋里装着面包一些吃的。这个女的跟我和我班长说,这个男子把她手机里的GPS关了,并且把手机里所有的信息全删除了。后来我班长就给警方打电话报警,后来又骑着摩托车去接这个女的丈夫了。我被留到现场。
这个期间,这个女的跟我说这个男的在车上威胁她了,并说有人跟踪她十几天了。在车上这个女的说她要接电话,这个男的说:“如果你敢接电话,就绑架你女儿。”其他也就没有什么了。这个女的脖子上有一个刀划伤的口子,双小臂被胶带勒的全是勒痕。
(3)证人贾丽莹证言:
我认识他田宇。以前我们是初中同学,现在我俩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们在一起两年了。我知道田宇已经结婚了。我现在在白城吉鹤苑租的30多平米左右的小户型房子住,每个月800元租金。我这个房子是田宇给我租的。我俩是谁有钱就花谁的。他手里没钱了就花我的,我手里没钱了就花他的。田宇不是经常在我那住,有时候他在市里干瓦匠活的时候到我那住。15834697738和13596805160这两个手机号都是我的手机号。田宇有两个手机号,一个是13274364445,另一个是18743664445。2015年6月6日下午一点多钟,田宇用18743664445给我15834697738打电话了。电话接通后,那边没人说话。里面除了风声没有别的动静,通话时间将近一分钟。我把电话挂了以后,我又给他打过去,就无人接听了。田宇的刀是不是从我家拿的我不知道,但是我家厨房里有一个平时打土豆皮用的刀(这个刀有一个黑色塑料把,单刃刀,刀把加刀刃长约15cm左右)没了。大约在6月4日、5日这两天,具体哪天我记不准了,早上田宇开车送我去上班,我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就看见放在手刹位置上的手包,手包当时没拉上是敞开的,里有一卷大透明胶带。我一看是我家的胶带。我就问他:“透明胶带怎么放手包了?”他当时也没吱声,我也没在问他。这个胶带上面有“新时代出品”字样,宽3-4cm,透明的,已经用过了,我在田宇的车上手包里发现这卷胶带时,还剩小半卷。
(4)证人王洪伟证言:
2015年6月6日上午9:25分我给田宇打过电话,我手机号是13843689028给田宇18743664445打的,我找他让他帮我搬家,他说他有事要去乌市,他没找我办理小额贷款。
4.被害人伦焕珍陈述:
我被一个自称叫田宇的男子绑架了,我要报案。我在白城开发大厦附近的宜信小额贷款工作,我是业务员。这个男子绑架我的目的就是管我要钱。2015年5月末,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了,最初一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说他叫田宇,他朋友想办小额贷款业务,我就问他朋友是做什么的,他说他朋友在欧亚商场开蛋糕店的,我又问他贷款要做什么,他说他朋友想扩大店面。2015年6月5日上午这个叫田宇的给我打电话,他说他过段时间在办理小额贷款,他又说他有一个朋友是平安镇信用社的叫王大刚也要办小额贷款业务,说是要给我介绍一下,说哪天方便让我见见这个客户,我说行,之后我们又通过微信联系过。2015年6月6日,也就是今天上午十点多钟,我当时在我家小区那片发名片,田宇给我发微信问我干啥呢,今天有时间去见那个客户吗。我说有时间,然后他就开车来接我了。我坐上他的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从白城师范学院与牧校交汇处的位置就往平安镇开,在一路上我们就聊一些关于他这个朋友要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相关话题。车快进入平安镇的时候(离平安镇铁路口还有一段距离),他就把车往公路右侧的岗上树林开,当时我说平安镇不在那边,为什么往这个方向开。他说他给我介绍的客户在那边水库钓鱼,我说那边也没有水库。接着我就要下车,他就把车门反锁上了并用刀逼着我不让我下车。车就一直开到岗上一个树林带里了。车停下来后,我就跟他说我要下车,他说下车干什么,我说车里太闷了。这时候我就要给我朋友打电话,说你给他妈的谁打电话呢,不许打电话。这时候我老公来电话了,我就要接电话,我想告诉我老公我有危险了,他这时候就上来抢我电话,我就跟他撕把起来了,不知道他从车上哪里拿出来一把水果刀,大约有25公分长左右。他用刀逼着我的脖子,告诉我别动,动就扎死我。之后他就在车上拿出一卷透明胶带手脚并用的把我的双手反绑起来,也把我的脚用胶带缠上绑了起来。他绑完我以后,不让我吱声,他就下车了,开始打电话,我隐隐约约听见通话内容是他说他把我绑这了,他只能做到这些,就能帮这些了。之后他又上车了,我问他:“你绑我干啥?我跟你无冤无仇。”田宇说:“你得罪人了,我是替人办事,他替我摆平过一个命案,我现在有把柄在他手里,我也是没办法。”我说:“你能不能把我放了?”他说:“我把你放了我就没法交差。即使我今天放了你,事后也会发生命案,你家在哪里住,孩子在哪里上学,人家都跟踪你十七天了,而且你家的作息时间他都知道。那天想找你家孩子了,因为当时不方便下手,所以就没做成。”在我跟他谈着的过程中,他就把我的手机给关了。他关机的时候又对我说:“你知道为啥把你电话关机吗?”我说不知道。他说:“你电话关机后,你家人找不到你你家人能不能报案?”我说:“找不到我保证报案。”他说:“关机了,你家人就找不到你的位置了,报案也不管用。”他又说:“你知道他们(指田宇的同伙)为啥没有来吗?”我说:“不知道。我说你让那个人快点来,我就想见见他,到底认没认错人。”他说认错人是不可能的,然后他就反复强调他们因为这个事跟踪了我十七天了。他们现在在白城公安局安排事。我问他:“安排什么事?”他说:“现在把你绑了这件事就算被公安局发现了,他们也有人,都能摆平。”这时候田宇又把我手机开机了,他问我手机锁密码,我说不知道。他就急眼了,说:“你他妈的密码你不知道?”然后用刀威胁我说出了密码。他进入手机后,我看见他把我手机的GPS定位给关了,又把我手机恢复出厂设置了,再次把我手机关了。我说:“咱俩在这等到什么时候?”田宇说:“我比你还着急,我得等他们来。”我说:“我的手坚持不了了,生不如死。在不松开我的手该废了。”他说:“那你也得坚持,他们要是来发现我没绑你,我没法交差,而且他们绑的会更紧。你别想认错人这事了,还是想想怎么解决这事吧。你知道现在一条命值多少钱吗?”我说:“那得看是谁,什么身价。我这样的一文不值。”他说:“那你错了,一条命值一百万,这是行里的规定,小孩命更值钱。你想想命重要还是钱重要。我现在劝你想想咋能弄到钱给我。”我说:“我没有钱。”他说:“那你没有钱的话,这事就摆平不了,你就想想今天绑你这件事他们在公安安排这事得花多少钱,你不出钱,今天绑你这事就无法摆平。”然后他就反复让我打电话抓紧弄钱,我说我没有钱,也无法弄到钱。我俩正在僵持当中,这时我就发现在车的不远处有一个摩托车往我们这开来,车上有两个穿着迷彩服的军人。我就问田宇:“是不是你们一伙的?”他说:“不是。”他就用刀逼着我的左肋部,说:“你别动,也别吱声。”这时候骑摩托车的两个人就把摩托车停在了轿车车前。其中一个高个军人到主驾驶位置问田宇:“你是干什么的?”田宇说:“我来溜达。”高个军人就让他下车。这时候,一个微胖军人向副驾驶位置走来,他也让我下车。结果田宇说我来事了,下不了车。这时候这个微胖军人就往我这瞅,我看他瞅我,我就对着这个微胖的军人对口型但是没说出声,我的意思说你赶紧救我,而且我被吓的眼泪都流了出来。这个微胖军人看到我后,感觉到有异常了,就告诉那个高个军人看住田宇。这个微胖军人就把我的副驾驶位置车门打开了,看见我被捆着以后,问咋回事。我没说出话,就放声大哭,那个高个军人用刀把绑我的胶带给割开了。我就赶紧向他俩求救。我说我被绑架了,赶紧打电话报警。胖军人就打电话报警了,我跟我老公也联系上了,之后这个微胖的军人就让高个军人看着我和田宇,他自己骑着摩托车去接人了。之后,这个高个军人问我到底咋回事,我就跟这个高个军人说田宇在车上用刀威胁我了,并把我绑上了,让我给他弄一百万元钱。弄不到我就有生命危险。不一会微胖军人领着警察和我丈夫来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
5.被告人田宇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6月6日中午11点多钟我从白城开车拉着一个女(她的微信名字叫做“爱萌(艳娇)”)的从三合乡往平台走,大约12点多钟,我把她拉到离平安镇铁路道口东侧岗上树林带里,把她用胶带绑上了,我管她要钱。我大约在七、八天前一天上午,在白城欧亚附近我在我的车(黑色的夏利N5、吉G85892.)上发现了一张关于小额贷款的名片,我挺好奇,就和她联系了。结果我们见了两次面,算今天这次总共见了三次面。她当时说她是宜信小额贷款的业务员,我说我有朋友想贷点款,她说行,她可以帮我联系。其实没有人想贷款,都是我骗她的。今天上午九点多钟,我用微信又联系她。在微信上我问她干啥呢,她说她想去大安。我问她你不办业务了,她说她把这事忘了。我问她在哪了,她说她在牧校了。然后我开车就接她去了。接到她后,我说平安镇信用社有一个叫王大刚的要办理小额贷款,你俩需要面谈。她说行。接着我就拉着她从三合奔平台往平安镇方向去了。走到平安镇道口那,我就拉她奔东侧岗上树林去了。因为没人贷款,我就是想骗她出来弄点钱花。她发现我开车走的路线不对了,就对我说这条路也不是去平安镇的,我说想贷款的王大刚在岗上水库那钓鱼呢,让咱俩去那找他。她说那边也没有水库。我就把车门反锁上了,把车往岗上的树林带里开,到了树林带里,我就把车停下来了。这时候她电话响了,她说她老公给她来电话了,我就不让她接这个电话。我俩因为这个就撕把起来。我担心她接了电话事情就暴露了,所以我就拿着一把刀(一把黑把水果刀,刀把刀刃加起来长约20多公分)逼迫她的脖子,不让她动,然后就用透明胶带把她手和脚都缠了起来。把她绑起来之后,我就下车了,假装给别人打电话,其实电话我没拨出去。我就说我只能做到这些了,把她绑了。 打完电话以后,我就回到车上,她问我为啥绑她,我说你得罪人了,我是替别人办事,因为别人替我摆平过一个命案,我现在有把柄在别人手里,我也是没办法。这个女的说你能不能把我放了?我说把你放了我没法交差,即使我今天放了你,事后也会发生命案,你家住在哪里,孩子在哪里上学,别人都知道。然后我就把她手机拿过来关机了,这个女的问我为啥把手机关了。我说把你手机关了,你家人就找不到你了。你家人报案也没有用,我公安局里有人。接着这个女的就让我的同伙快点来,说是不是认错人了,我说认错人是不可能的。接着我又把她手机开机了,手机有密码锁,我问她密码是多少,她说不知道。然后我就用刀威胁她,她把密码告诉我了。进入手机后,我把她手机GPS定位功能给关了,然后又把他手机给恢复出厂设置了。之后我就把手机关机了。这个女的说都什么时候了,你的同伙怎么还不来,到底想让我干啥。我说你知道现在一条命值多少钱吗?她说她的命一文不值。我说那你错了,一条命值一百万,小孩命更值钱,你想想是命重要还是钱重要,你别的什么都别想,赶紧想想咋能弄到钱吧。她说我没有钱。我说那你没有钱的话,这个事就摆平不了。今天这件事在公安这得花多少钱摆平,你不出钱谁来摆平这件事,你赶紧想办法弄钱吧。她一直也没说给我弄钱。我也就没让她打电话。这时有一个摩托车来了,车上坐着两个穿着迷彩服的人,她问我这俩人是不是跟我同伙,我说不是,我就拿着水果刀抵着她的左侧肋骨威胁她别喊也别动。这时候摩托车就过来了,停在我的小轿车前,我一看是部队的人。坐在摩托车后面的高个偏瘦军人就下了摩托车,走到我车跟前,问我是干啥的,我说我来溜达玩。他让我下车接受检查,我当时下车的时候光着上身,手里拎着我的白色半截袖。这时候骑摩托车的微胖军人,就走到副驾驶位置,让她下车。我说她来事了,下不了车。那个微胖军人就往副驾驶位置里边看,看完后他告诉那个高个瘦军人注意点我。然后那个瘦军人就把我的车钥匙拔了下来。我当时走到车尾部的时候我就把藏在衣服里的刀扔在了车尾部的地上,然后我走到车的副驾驶位置,那个高个偏瘦的军人跟在我后面,他发现了车尾部地上的水果刀并把刀捡了起来,这时微胖的军人把副驾驶位置的车门就拉开了,他们发现这个女的被绑了,然后高个瘦军人就用水果刀把这个女的手脚胶带给割开了。这个女的被放开以后,就哭了。然后让这两个军人打电话报警。报完警以后,这个女的从车里把她手机拿了出来,给她老公打了一个电话。然后那个微胖军人骑着摩托车去接这个女的老公去了。留下这个高个偏瘦的军人在现场看着我俩。后来警察和这个女的亲属就都来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约她出来就是想弄点钱花花。因为她不听话,跟我撕巴了,我就绑架她了。我管她要一百万,因为她根本拿不出这么多,拿出多少算多少。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后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为抢劫罪。
被害人表示被告人田宇是绑架而不是抢劫。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田宇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首先,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是以暴力危险或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暴力的实施具有当场性,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进而截取财物的行为,暴力行为是在截取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抢劫罪中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暴力、胁迫作为一种手段,意在截取财物,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如果不是出于截取财物的目的,即使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也不能以本罪论处。第二,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截取财物。本案中,被告人田宇直接索取的对象是被害人本人,没有利用被害人的安危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田宇构成投案自首。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宇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等待在案发现场,在警察抓捕时也没有抗拒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投案自首。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关于自动投案的解释第(2)项: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本案被告人田宇在明知道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没有离开现场,虽然没有离开的原因或许未必自愿或许是无奈,或许是因为有军人在现场看管,同时其车钥匙在军人手中,其可能逃也逃脱不了,但其明知另一军人报案,没有逃离现场,没有拒捕行为是现实,且其庭审中供认之所以没有逃跑在现场等待就是想投案自首,故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准自首。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田宇系犯罪未遂
辩护人认为构成犯罪未遂。经查,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本案中,被告人田宇准备工具,将被害人拉到平台,为了阻止被害人报案捆绑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行为已经开始实施抢劫行为。由于被平台部队战士发现,尚未取得财物,其行为系抢劫未遂。
四、关于其他量刑情节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应用。
辩护人认为田宇能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3.5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如实坦白,无前科劣迹,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坦白与自首属同一情节,不能重复评价,以自首论不同于标准的自首,应适用准自首的量刑标准,是否从轻减轻以至于从轻减轻的幅度一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量刑幅度亦需以本案具体情节予以确定。
五、应予从重处罚的环节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也是《刑法》中的典型重罪,被告人采取了使用胶带捆绑,使用水果刀相威胁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应在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被告人田宇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田宇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同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持凶器抢劫,应予从重处罚。上述各情节,本院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及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宇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淑琴
二O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