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潘某甲,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长春市财政局干部,现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害人潘某乙,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银行职员,现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害人刘某某,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第七小学教导主任,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人田晓云,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长春市经开区,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孙启健,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东旭,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晓云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晓云及其辩护人孙启健、韩东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晓云以与华能热电四厂的领导及领导的妻子关系很好为由,虚构能在该领导的妻子手中得到好处,谎称通过领导的妻子在华能热电四厂批出三万吨粉煤碳,利润分成诱惑潘某甲投资,致使潘某甲相信了田晓云在华能热电四厂的办事能力。2011年3月27日、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12日期间,被害人潘某甲通过汇款和现金的方式分别交给田晓云人民币90万元及人民币40万元,田晓云给潘某甲出具了两张欠条,分别为人民币100万和人民币50万元,其中有20万元人民币是分红款。2014年5月13日田晓云与潘某甲签订了抵押金为人民币50万元合作粉煤灰经营“协议”。后潘某甲失去了田晓云的联系。案发后,赃款被田晓云挥霍,无法收缴。
被告人田晓云谎称能往华能热电四厂销售办公用品、配件等物品,以和潘某乙合伙,所得利润分成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潘某乙的信任,2011年6月22日至2012年12月21日潘某乙分别给田晓云转款人民币12万和人民币8万元。田晓云于2013年3月11日和2014年1月1日给潘某乙出具两张欠条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和人民币3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分红款。后潘某乙失去了田晓云的联系。案发后,赃款被田晓云挥霍,无法收缴。
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田晓云以能给刘某某的孩子往华能热电四厂办理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万元。案发后,赃款被田晓云挥霍,无法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晓云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晓云辩称,我不构成诈骗罪,我与潘某甲、潘某乙之间是借款关系。潘某甲的150万欠款中有40%是利息。我给刘某某孩子办工作的事是真实的,如果办不成的话,我会将此款退还刘某某。
辩护人孙启健、韩东旭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田晓云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田晓云一案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之间是多年的朋友关系,互相了解,因此不存在刻意欺骗;其次,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而是为被害人出具了欠条;最后,被告人田晓云有还款的诚意,其将本田轿车及绿地购房款还给被害人的行为足见其还款的诚意。关于被告人田晓云为被害人刘某某办工作的事情,一方面其供述找人办过,只是没有办成;另一方面,被告人田晓云庭审中强调,如果刘某某要求返还,其是会将钱全部返还被害人刘某某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晓云谎称能与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做生意,多次骗取被害人潘某甲投资,自2011年3月至2014年1月,潘某甲先后以汇款和现金的方式交付田晓云100万元,2014年1月27日田晓云为其出具100万元欠条一张,其中包含田晓云此前已付潘某甲的20万元利息。2014年5月田晓云谎称能从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批出粉煤灰,骗取潘某甲的信任,潘某甲以汇款(40万)和现金(10万)的方式交付田晓云50万元,并签订了合作经营粉煤灰的“协议”,2014年5月13日,田晓云为潘某甲出具50万元欠条一张。2014年8月7日,田晓云付给潘某甲10万元(转帐);2014年10月田晓云将其本田轿车一台抵账给潘某甲10.05万元;同年10月田晓云同意将其绿地国际花都的退房款14.7057万元给付潘某甲,此款在本案审理期间已退给潘某甲。扣除田晓云已付的20万元利息及田晓云出具欠条后至案发前返还给潘某甲的款项及抵车款共计54.7557万元,被告人田晓云共骗取潘某甲95.2443万元;
被告人田晓云谎称能往华能热电四厂销售办公用品、配件等物品,以和潘某乙合伙,所得利润分成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潘某乙的信任,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3年3月11日潘某乙先后给田晓云转款人民币30万元。2013年3月11日和2014年1月1日田晓云先后给潘某乙出具欠款10万元的欠条和欠款30万元的欠条,此欠条中包含田晓云应付给潘某乙的10万元分红款。2013年3月11日出具欠条后至案发前,田晓云先后给潘某乙转款11万元(2013年6月7日转款5万、9月9日转款2万、2014年2月12日转款2万、6月1日转款2万)。扣除分红款10万元及出具欠条后至案发前田晓云返还给潘某乙的款项11万元共计21万元,被告人田晓云共骗取潘某乙19万元;
2014年4月,被告人田晓云以能给刘某某的孩子办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万元;
综上,被告人田晓云共骗取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刘某某人民币129.244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第一、综合书证
1、被告人田晓云建设银行查询明细,证实被告人田晓云与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刘某某之间的银行往来;
2、企业机读档案资料,证实长春瑞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30日,被害人潘某甲到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称:其于2011年至2014年5月13日期间,被田晓云以合伙做生意为由,并签订“协议”,潘某甲和妹妹潘某乙多次通过汇款和现金的方式交给田晓云150万元人民币,后潘某甲感到被骗,多次找田晓云追要钱款,田晓云拒不还款。2014年11月11日,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人员在长春市经开六区13号楼楼下,将正在与潘某甲见面的犯罪嫌疑人田晓云抓获并传唤至高新公安分局;
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晓云的自然情况及其没有前科;
5、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潘某甲于2014年10月29日报案称其与被害人潘某乙被田晓云骗款190万元;
6、情况说明证实,未查到长春顺隆经贸有限公司的档案信息,没有查到该公司的登记信息。没有找到李俊武,无法核实田晓云和李俊武之间银行流水往来频繁一事;
7、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单证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五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人为田晓云。
第二、潘某甲部分的书证
1、2014年5月13日的《协议》:甲方(田晓云)在华能四热电厂(小河隆)批出3万吨粉煤灰。同乙方(潘某甲)合作拉灰。甲方在乙方手中拿走50万元整。交电厂抵押金。利润各一半;
2、欠条一张证实:2014年5月13日田晓云出具的欠条,人民币50万元整,上款系与田晓云合作粉煤灰经营,利润各一半;
3、欠条一张证实:2014年1月27日田晓云出具的欠条,欠潘某甲人民币100万元。且于2014年10月4日标注承诺:2014年11月10日结清;
4、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三张、吉林银行存款凭证二张、交通银行转账回单两张证实:潘某甲于2011年3月27日给田晓云转款10万元、2012年2月15日给田晓云转款17.4万元、2012年2月18日给田晓云转款10万元、2014年1月13日给田晓云转款9万元、2013年9月10日向田晓云转款30万元、2014年5月12日向田晓云转款40万元,合计116.4万元人民币;
5、潘某甲提供的《业务帐》:潘壮威自书的2011年3月27日至2012年2月18日期间其给田晓云50万元款项的明细:
2011年3月27日存入田晓云建行卡10万元;
2012年2月15日通过吉林银行转款17.4万元;
现金支付田晓云2.6万元;
2012年现金给付10万元;
2012年2月18日转入田晓云建行卡10万元;
共计50万元。
6、交通银行个人转账凭条证实:2013年9月28日田晓云通过交通银行转款给潘某甲10万元人民币;潘某甲称该款与被骗的150万无关,是帮助朋友拉存款,三天后即还给田晓云;
7、农业银行存款明细、被告人田晓云农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0月1日潘某甲让熊占怀存入田晓云该卡内现金10万元;
8、证明一份证实:2014年10月26日田晓云因欠潘某甲钱,承诺将在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国际花都购买的一套住房退房,先期所交首付款壹拾肆万柒仟零伍拾柒元整退到王皓平(系田晓云儿子)农业银行卡中(卡号×××),此卡交予潘某甲,60个工作日退款即以抵等额欠款。卡里钱归潘某甲所有,田晓云及王皓平不得对此卡进行业务操作;
9、被害人潘某甲的存款账户明细证实,被害人潘某甲变卖本田车转款123000元的记录;
10、被害人潘某甲提供的其与被告人田晓云电话短信息证实:被害人潘某甲通过手机信息方式与被告人田晓云商议还款的问题;
11、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证明证实:2012年和2013年我单位的粉煤灰销售给长春兴立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经理:王庭彦)和长春市飞创经贸有限公司(经理:陈军)。除此之外,我单位从未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粉煤灰;
12、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证明证实:2011年至2014年期间,田晓云未在我厂运输过粉煤灰,未向我厂出售过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我厂和田晓云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第三、潘某乙部分的书证
1、潘某乙的建行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证实: 2011年6月22日潘某乙给田晓云转款12万元人民币; 2012年12月21日田晓云从潘某乙卡中取现8万元人民币整;
2、潘某乙建设银行取款凭条,证实2012年12月21日取款8万元,在该取款凭条上有潘某乙和田晓云签名;
3、吉林银行电子银行凭证证实:2013年3月11日潘某乙给田晓云转款10万元;
4、欠条一张证实:2013年3月11日田晓云给潘某乙出具的欠条,欠款人民币10万元;
5、欠条一张证实:2014年1月1日田晓云给潘某乙出具欠条,欠款人民币30万元整;
6、被害人潘某乙自书的欠款明细:
2011年6月22日潘某乙通过建行给田晓云转款12万元人民币;
2012年12月21日潘某乙取现80000元人民币给付田晓云;
田晓云承诺利润分成10万元人民币未支付;
2014年10月出具欠条共欠30万元人民币整。
第四、诈骗刘某某部分的书证
1、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实:2014年4月11日刘某某通过建设银行转给田晓云人民币15万元。
2、收条一张证实:2014年4月11日田晓云收刘某某人民币15万元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单位全称“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因为这个电厂投产前,在长春地区有三个电厂,这个厂是第四个,所以很多人及内部职工也叫“华能四热电厂”或“华能长热”,我是财务职员,主管。我丈夫叫付春利,原先是我们厂的副厂长,2010年10月调到华能吉林公司安生部负责人。我认识田晓云,我是2008年通过一个叫“栾总”或“兰总”认识田晓云的,那个栾总因在我们厂搞过基建,有业务来往,认识田晓云后,觉得她挺热心,印象还可以,就逐渐有了来往,但都是正常来往。我从来没有过与田晓云在我们厂有生意上的往来,或者田晓云通过我和我爱人在我们厂做生意。我们只是正常来往,从未在我们厂做过任何生意,而且我们在一起这么多年,就从来没有谈过她在我们厂有过什么生意。我们是火力发电,煤炭燃烧后产生几种副产品,有灰渣、粉煤灰、石膏等,因为这些副产品的处理属于我们厂的燃料供应部(简称燃供部)负责,她是否与燃供部有业务往来,批出三万吨粉煤灰,我就不清楚了,但她从来没跟我提过这件事。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单位是“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是2009年投入生产的,在这之前,长春地区已经有三个电厂,我们厂是第四个,所以很多人及内部职工也叫我们厂为“华能四热电厂”,一提小合隆四热电厂,就是指我们厂,我在厂里担任燃料供应部主任。我们部门的主要职责简单说就是供和销,报采购计划,进货验收,副产品销售等。我们厂是火力发电,煤炭燃烧后产生比如灰渣、粉煤灰、石膏等,主要是粉煤灰,每年大约能出十万吨左右,都由我们部负责销售。(销售)程序也挺复杂的,竞争也挺激烈的,可能是利润空间较大,还需要向省公司报,然后签合同,我是2013年年底到这个部门的,我经手到现在,我们的粉煤灰主要卖给两个公司,一个叫兴立公司,经理叫王庭彦;一个叫飞创公司,经理叫陈军,除了这两个公司,我们单位的粉煤灰没有卖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我们单位的领导没有可能不通过我们部门即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销售粉煤灰。因为必须要经过我们部门进行结算。我不认识田晓云。
3、证人辛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专门负责员工录用工作。我们公司员工录用的流程、权力,程序是:首先是在每年的年底前,我公司把明年的招人计划上报到北京总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北京总部批准后,我公司于次年四五月份开始招录工作,七月份履行录用手续,之后报到上岗。我公司及下属的长春热电厂(小合隆四热电)没有自主招收、录用员工的权利。每招收录用一个人都要向北京总部报计划,报名单,经批准后方可招人。经我认真查询,近两年我公司从未录用过一个叫王晨宇的大学毕业生。根本就未接收过此人的档案,即没有投档,并且我们公司明年的招录计划已经报到北京总部,现在还没有批回来,需要说明的是,近三年以来,我公司招收录用员工,基本上没有面向社会招人,光是安排内部职工家属已经很困难了。除了安排内部职工家属以外,对个别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对我公司发展经营有打的帮助的单位和企业,也偶尔安排极少数的人。但一定要上报北京总部,二是这少数人中也没有王晨宇这个人。明年的一二月份,无可能进入公司工作的录用人员,因为一二月份不是招人的节点,不可能发生这个时间上班的事。我公司下属企业,包括小合隆四热电,他们企业用人,都是经我公司向北京总部报计划,经批准后,由我公司招人,然后分配给下属企业。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田晓云是榆树市初中同学,我们在同学QQ群里聊起来的,聊起孩子就业问题,她说她认识“华能电厂厂长”,能安排大学生就业,我说正好我大姨子家孩子是东北电力大学应届生,她说能安排,不过得花点钱,我问多少她说得十五万元。后来我和田晓云又唠过几次,有时也用电话联系过,就相信了她。随后我把这事告我大姨子刘某某,让刘某某直接和田晓云联系。至于后来她们怎么联系的我没有参与,只知道我大姨子刘某某给田晓云15万元,田晓云给写了收条,而且后来事情没办成。
5、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1997年认识田晓云。她没有给过我一分钱,没有替我还贷款。长春瑞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是我经营的,2003年就拆迁,赔偿我1000万元。瑞祥公司田晓云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经营。长春顺隆经贸有限公司是我2010年左右注册的,后来转让出去了。转让给谁不记得了,当时注册时是田晓云办的手续,在哪注册的我不清楚。这个公司田晓云也没有投资。
6、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和田晓云是邻居,我们认识,关系处的特别好。2014年9月田晓云顶给我一台本田车,顶给我15万元。我俩互相借款,最后算账她欠我15万元。大约2014年10月份,田晓云给我打电话求我说,她欠潘某甲钱,让我把顶给我的本田车给潘某甲。田晓云和潘某甲一起到华港二手车市场找我给车更名。开始我不同意,提出把车卖掉后我和潘某甲各一半钱。潘某甲不同意。后潘某甲和我说先给我3万元钱,车给她。田晓云一直哭着求我,我同意了。第二天,我和田晓云、潘某甲及潘的爱人到华港二手车市场更名过户给潘某甲的爱人名下。当时潘给我29500元。这台车顶给潘多少钱我不知道。这台本田车是黑色本田雅阁,当时值十五、六万元。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证实:
2014年10月30日陈述:
我被一个叫田晓云的人骗去了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
我是通过我妹妹潘某乙认识的田晓云,我妹妹在吉林银行工作,田晓云在吉林银行开户,又是榆树市同乡,逐渐有了接触,她曾多次跟我讲她在华能热电四厂(小合隆)供应材料物资,她与该电厂老总付春立、付春立的妻子贾立军关系是老铁,贾立军在热电厂财务工作,她说了很多与热电厂老总及爱人如何如何铁的事情,一些生活交往的事情,还总是在我面前接打电话,总之就是让我相信她的能力以及与电厂关系如何的好,有一次她还约了电厂老总和我及我妹妹一起吃过饭,她向我介绍说是电厂的副总,姓付,很快就是一把手,因为他在北京有人提拔。我不知道真假,也不知道付总的真伪。反正我相信了她的话,也觉得付总挺和蔼可亲的。2011年初,田晓云先是跟我妹妹说她在电厂接单子,利润可在30%以上,一个多月就有一批单子。一年下来滚雪球似的。她手头没那么多钱周转,鼓动我妹妹投钱,我妹妹最初拿了二十万元给她,到一年的时候,他给我妹妹分红八万元。之后我妹妹又给她拿钱,到目前为止,我妹妹共计给她拿了四十万元,但她没再给我妹妹分红。在她和我妹妹交往期间,她经常约我吃饭。有一次她还带一个朋友男的与我见面,给我介绍说是兰总,说兰总最初就拿了五万元钱,三年在电厂挣了三百多万元,她和兰总几次邀请我去外地及香港游玩,我都 没去。这期间,田晓云多次鼓动我投钱跟她共同做电厂的生意,我都没干,也是没钱。2011年我把我爱人家里老房子卖掉了,手里有了点钱,我想买个门市房,田晓云听说后让我别买,说那样一年才能挣几个钱,你这钱我帮你投到电厂做生意,几年就让你翻番。我就相信了她。从2011年3月27日开始,到2012年2月18日止,我共分五次汇给田晓云共计五十万元整。之后,她给了我十五万分红。2014年年初,田晓云说有更大的单子,如果投资超过一百万元利润更大,我就又陆续汇给她五十万元,至此,我共计给她一百万元。她给我写了欠条。因为在此期间我一直催问电厂生意的事。今年5月初,田晓云对我说,她通过电厂付总的爱人贾立君的帮助,在华能热电四厂批发三万吨粉煤灰,还说相当难批,没有过老总同意谁都批不出来。她准备把这三万吨粉煤灰卖给混凝土站,十一月份前就能拉完,利润相当可观,她让我再出五十万元,交给电厂作抵押金,生意做完后利润各半,还说拉灰都是透明的, 票子都是机打的,你交完钱后马上把机打的票子交给你。2014年5月12日,我在交通银行阳光支行给她汇去四十万元人民币。第二天5月13日我又当面给她十万元现金,之后,我和田晓云在我单位(前进大街市财政局)签了协议,她还当场给我写了五十万元的欠条。这之后我经常问拉灰的事,还要看现场,她都搪塞推脱我。说的有鼻子有眼,不信都不行。今年9月28日,我突然联系不上她了,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也不回,我问与她有关系的好几个人,都说也找不到她。我就带她儿子在经开分局报了案,当她得知报案后又出现了,说电厂有个女领导被抓了,有人查她的账目,叫她协助调查。我托人打听后,回话说这个女领导已经被抓两年了,可见她是在骗我,在对我说谎。我提出生意不做了,要她把钱还给我,她说账被封了拿不出钱来,让我给他时间。再后来她就说再要逼她,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之后我跟热电厂付总的老婆贾立君核实帮忙批粉煤灰的事,贾立君说根本没有这回事,我才知道我被田晓云骗了。我和我妹妹一共被她骗走一百九十万元人民币。田晓云给我写的欠条,不是借款,是合伙做生意,她说让我投的钱,我俩签的协议里面有约定,她给我写的欠条并不能说明是债务关系,因为根本不是借款。
2014年12月18日陈述:
田晓云实际欠我共计一百五十万元,其中本金一百三十万元,利息二十万元。这些钱大概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百万元,第二部分是五十万元。大约从2011年开始,田晓云对我讲,她在小合隆华能热电厂接单子,做买卖,钱不够,跟我借十万元,只用两个月,并承诺给我利息。两个月后,她把十万元给了我,利息也付给了我,但我记不清多少利息了,好像是几千块钱。2012年,她问我想不想投钱,如果投入五十万,一年可以付给我二十万元利息,我不太相信,她就找电厂老总付春利和他妻子贾立君和我见面,我看他们关系很好,就轻信了她。之后分四五次共计给了田晓云五十万元,有汇款有现金,当年年底,她分五次付给我二十万元利息。2013年她又跟我说能在电厂接一百万元以上的单子,利润更大,问我想不想再投,我就把她还给我的五十万本金加上二十万利息共计七十万,同时又添上三十万共计一百万元交给了田晓云。也是分好几次,有汇款有现金,这是第一部分。一百万元中有八十万元是本金,二十万是她付给我的利息。2014年,她又说她通过关系能在电厂批发三万吨粉煤灰,如果我能投入电厂五十万元做抵押金,年底前,利润就能翻番,我就又给他汇了四十万元,之后又在我的办公室给了她十万元现金,同时在我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她同时给我打了五十万的欠条,这五十万是第二部分。是交给电厂的抵押金,加上第一部分一百万元,共计一百五十万元。我确实是汇给她四十万,又在我办公室交给他十万元现金,不然的话,她为啥要给我写五十万的欠条呢。田晓云欠我的一百五十万元,就给我一台本田车,被我卖掉得到九万五千元,这台车是田晓云原先承诺第一部分那一百万元到今年的十一月份给我结清,有她的字据为证。快到期时我催她,她说本金还不上,你先把这台车开去,顶一百万元的利息。除此之外,她把上海绿地购房的首付款十四万七千多元,是以他儿子王皓平名义交的,她同意这钱退给我,也给我出了一张证明,她和她儿子都签了字,但这笔钱我至今没有得到。我托关系找到上海绿地的开发商,回答说没有钱,还说好几个这种情况的,等一年多了,也没有得到退款。她没给我一块欧米茄表和1.2万元现金。
2014年12月19日的陈述:
2013年之前,我和田晓云之间发生过多笔资金往来,属于我投资,她付给我利息。经常发生十万元往来的事。我记得最后一次是2013年的9月28日,我认识的一个在银行工作的女孩需要在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的储蓄任务,下月初即还。我就跟田晓云说了,让她借给我十万元,下月初就还给她。田晓云就通过交通银行汇给我十万元。我替朋友完成了储蓄任务,到了十月初,我就把这十万元还给田晓云了。因我与田晓云之间发生过多次资金往来,而且又不光是发生在交行,有时在建行也有往来,所以有时你具体什么时间发生过什么资金往来,我不能一一记得清楚。我记不清2014年5月12日之后;与田晓云签订“协议”交给热电厂抵押金五十万元之后,田晓云是否给过我十万元。假如她在这之后给我十万元也是与这五十万元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在此之前她尚欠我一百万元,我们约定,这一百万她每个季度付给我一次利息,而拉灰的五十万我跟她也有约定,年底前一次性结清,因此中间不存在零散给我钱的事,有约定,她不可能用零散的钱偿还我这五十万元。
2015年4月11日的陈述:
田晓云承认欠150万,但其中本金是50万,其他是利息的说法不对,我给田晓云每一笔钱都是有证据的,有汇款凭证,有她出的欠条,还有录音,还有手机上我俩之间发的信息为证,都已交给警察,我和她不涉及到利息,欠条上写的很清楚。骗完钱她2014年9月25日失踪。之后我报案。我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进行的,有交行和建行吉林银行,我直接给田晓云通过银行汇款就是130万,都有汇款单,她说她欠我50万本金为什么给我打150万欠条?150万元欠条和协议书都是一天签的,都是在高新区的长春市财政局的一楼我的办公室写的。签完字我俩去吃的饭。当时着急签字,而且协议书上的“合隆”两个字都打错了,我打成(河龙)了。如果是后补的,我得好好看看,不能出错,说我胁迫她签的。她当时为什么不报警。我们三人(爱人及妹妹)从没一起去过田晓云的家,而且2014年10月27日下午2点左右,田晓云骗我说还钱,约我到临河街有个交通银行问口见面。结果见面后她不但没有还钱,她还吓唬我说她刚喝完农药“敌敌畏”,要钱没有就有个房照和家门钥匙给你。房子还有50万元的银行贷款没还。而且房子已经和别人签协议准备卖掉了。我怕她真喝药,我就打“110”报了警,是深圳街派出所接的案,当时警察来给她带到派出所录了像。问她喝药没有。她说她没喝。而且警察听说我在经开分局报案了,想要给她移送到经开分局。我到分局后有个蔡队说,钱是从高新汇出的,应该归高新分局。后来我到高薪分局经侦报的案。这时已经都经公安局了,怎么还会有后补协议的事呢?我还给深圳街派出所接警的民警拍的照(并后),而且当天是周一我妹妹上班,全天我都没有见到我妹。我没从她家抢走手表一块,家中钥匙和手机。我150万的钱,抢一块旧手表有什么用,而且我懂法,她给我钥匙和房照后,我都没有单独去过她家,她还给我过银行卡让我去取钱,我都没去。我懂这是违法的。要取钱也得她去取。家钥匙和房照是她主动给我的,朋友都知道此事,可以做证。房子不是我名我抢钥匙有什么用,而且她儿子和姐姐都有她家钥匙,在她被抓后,她兄弟姐妹把她家所有东西都搬走了。手机在她被抓后在警察手里,后来她弟取走。我还是那句话,我抢你东西你为什么不报警。在与田晓云认识期间,她就跟进我说在电厂接供销单子,每月给电厂供材料和电表等。我没听说过田晓云和孙某甲开过顺隆经贸有限公司及瑞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如果有也是在认识我之前的事。我没有见过孙某甲这个人,只是从田晓云哪听说过,她以前有个同居的男朋友叫孙某甲。从我这骗钱时,她已经跟孙某甲分手很久了。而且我还给田晓云介绍过对象,没成。这一点我妹妹和朋友贾秋霞都能证明。
2、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证实,我被一个叫田晓云的人骗去了四十万元人民币。我在吉林银行上班,田晓云在我们银行开户,认识后又知道是榆树老乡,就有了来往,十几年了,其间,田晓云和一个叫“栾总”的人一起见过我,并告诉我栾总在华能四热电厂有生意,开始时投了很少的钱但赚了很多钱。后来她就跟我讲,栾总去做别的生意了,电厂的生意给了她,在之后的交往中,她经常股东我投资跟他合伙做买卖,还说有丰厚利润,我后来动心了,从2011年6月22日开始,我先后给了田晓云三十万人民币,有我给她汇款的凭证和田晓云写给我的欠条为证,其间,田晓云对我讲,生意挣了十万元,又让她投到别的生意了,这样的话,她才给我出了共计四十万元的欠条。她先是对我说给电厂供钢材,之后又说电厂后勤物资都是她供应,耗材都是她采购等等,另外还说她与副总付春利及其爱人贾立君关系很好,将来付总就是老总,生意会更好。我们根本不是债务关系,是她劝我跟她合伙做生意,还说如何如何赚钱,我才给她的钱,她给我写欠条,我还挺高兴,认为有凭证,没想别的。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我被一个叫田晓云的人骗去了十五万元人民币。我儿子叫王晨宇,原来在东北电力大学读书,今年3月初,我妹夫李健民对我说,他有个中学同学田晓云现在在长春办事能力很强,曾经主动对我妹夫说在小合隆华能电厂有关系,能办正式工作。我儿子今年大学毕业,面临就业问题,我妹夫跟我说完我挺高兴,想给孩子找一份正式工作,我就跟我妹夫说可以办。过了几天,田晓云让我把我儿子的简历送给她,我就让我外甥女赵刘丽把我儿子的档案交给了田晓云,又过了十来天,田晓云回话说行了,已经投档了,让我准备十五万元,我就于今年4月11日来长春,到了我外甥女赵刘丽开的“梁记开锅羊肉”饭店约田晓云吃了饭,她说档案已经投了,也同意收了,九月份能上班,让我交钱,还给我打了收条。然后我就到饭店对面的建行汇给田晓云十五万元人民币。后来九月份的时候我追问工作的事,她说得等到十月份,十月份再打又说十一月份,到了十一月份,我就联系不上了。她说找电厂的老总和老总妻子。我也没问叫什么。是办正式工作。我在东岭南街百屹会馆对面的建行。我妹夫李健民可以作证。是他给联系的。还有我和田晓云之间就此事发的好多条短信。工作没办成,我现在联系不上她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田晓云的供述证实:
2014年11月12日的供述:
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诈骗了潘某甲和潘某乙姐俩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我于二十年前认识的潘某乙,当时她在农村信用社工作,因我父亲是搞建筑工程的,我帮助潘某乙揽了一些储蓄的业务,又因为是老乡走动的比较多,后来通过她认识了她的姐姐潘某甲,也有七八年了。2009年左右,因为我的同居男友孙某甲当时做土建工程清包需要用钱,我就在潘某甲手里花三分利息抬了十万元钱,用了不到半年,孙某甲还不上,是我连本带利还给了潘某甲,记不清给他多少利息了,从那时起我们走的更近,来往更多了。大约五六年前,华能在农安小合隆建了一座发电厂,对外称“小合隆华能四热电厂”,真实名称叫“华能集团吉林公司长春热电厂”,我与一个叫栾士和的朋友一起合作,通过关系给“华能四热电”送钢材和办公用品,主要是钢材,通过做生意认识了该电厂的党委书记徐永翠、副总经理付春利,付春利的妻子贾立君,他是该电厂财务人员,并且相处的比较密切,在相处过程中,我、栾士和、付顺利夫妻都与潘某甲有过接触,在一起吃过两次饭,通过交谈,潘某甲知道了我和栾士和在热电厂做生意的事,并且知道我们确实赚了一些钱,她对我在小合隆热电厂做生意并且赚钱的事深信不疑。2011年左右,我就陆陆续续从潘某甲手里拿钱,现在记不清拿了多少次,每次拿多少,只记得至今为止,我总共欠潘某甲和潘某乙姐俩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并且我也给她们打了欠条,其中我欠潘某甲本金一百万元,利息五十万元,欠潘某乙本金二十万元,利息二十万元。一开始,我跟潘某甲讲,我跟她借钱,给他利息,这样反复了不少次,有时她给我几十万,过一段时间我按承诺付给她本金和利息,但过两天她又连本带息的交给我,就这样一次次的连本带利滚到了一百万元,潘某乙的四十万也是分几次给我的,我记得第一次是给我十万元,三分利,后来是零拿的,有的是分给她利息她没留,连本带利又交给我,滚到了四十万元,当时她俩给我拿的钱的原因确实是我给三分利。并且头几次也真给他们利息了。我也没记账,有时我付给她们利息,有时连本带利,有时他们又连本带利再给我。比如,有时给她俩各自十万元,但从来也没具体说这十万元中有多少本金,多少利息,其实可能这十万元中有五万元本金,五万元利息。后来到了今年五月份,因为我这些年欠账太多,欠潘某甲的钱就连本带利的达到了一百万元,没办法,我就跟她说合伙做生意,又从她那拿了四十万元。(当时)我记不清原话了,大概意思就是我通过贾立君帮我找人,在华能四热电厂批出三万吨粉煤灰,我与潘某甲合作拉灰,卖给商混站,潘某甲出50万元交给电厂做抵押金,十一月份生意就能结束。利润非常可观,我俩每人各分一半。2014年5月上旬,记不清哪天了,以汇款凭证为准,潘某甲通过交通银行汇给我四十万元人民币。(其实)没有我与潘某甲合作在华能四热电厂拉粉煤灰的事。也没有找贾立君帮忙的事。(只是)因为我急需用钱还债,填其他窟窿,我之前承诺年底前结束这个生意,我当时以为年底前能再从别处倒钱把潘某甲的钱还上,因为我有一个女同学的朋友开担保公司,我打算在那先拆借一部分资金还给潘某甲。潘某甲过后问过很多次(拉灰的事),每次我都告诉他正拉着,还告诉过她已经拉了二万吨了,她还问过我都拉到哪了,她想去看现场都让我找理由搪塞过去了。因为我暂时还不上她钱,先拖着当时就想十一月份就能还上的,但后来还不上了。我与潘某甲所签的协议落款时间是2014年5月13日,但协议是过后补签的,是潘某甲和她丈夫还有她妹妹到我家,拿着这份协议,让我签的字。那张五十万的欠条是2014年5月13日在市财政局潘某甲的办公室签的,但其中“2014年11月10日结清,2014年10.4”这些字是2014年10月4日后加上去的,是我写的。在“协议”和“欠条”上都写了五十万元,是因为我先前欠她一百万元,我承诺给她十万元利息,她没有拿走,就算在这次汇款里了。协议中写到收到潘某甲五十万元交电厂抵押金,根本没有交给电厂,因为没有拉灰这个事。从潘某甲、潘某乙姐俩手中拿了这么多钱还不上,钱都被我拿去还债了,堵窟窿了。我一直想还她们的钱,也从未想过赖账,但我现在确实无力偿还全部,我一直努力偿还,今年十月份我还了潘某甲十万元,并给了她一辆本田车,价值十三万元,我在上海绿地交了十四万七千元的购房首付款,也转给她了。我还给了她一块欧米茄手表,价值四万七千元,还给了他一万二千元现金。另外,我把我的房子卖了七十二万元,去掉给银行的,还剩下十七万元,我姐和我弟弟帮我凑了二十万,共计三十七万元也能她他,如果我被抓进去,她就不一定能得到这三十七万,因为我一进去,我姐和我弟就不会给我拿这钱了,房子也抵给银行了。
2014年11月13日的供述:
我对潘某甲说托人在小合隆华能四热电厂批发三万吨粉煤灰,利润可观,让他拿五十万元交给电厂做抵押金,她把钱给我后我就用来还债了。批发热电厂粉煤灰的事没有这回事,我对她说的是假的,就是为了急于偿还别人的债务。跟潘某甲签订了“协议书”也给她写了欠条,协议书是过后补签的,欠条是当天写的,协议书上没有合同履行的日期,欠条上注明了“于2014年11月10日结清”。
2014年11月28日的供述:
我实际欠别人二百万元,只多不少。这些钱包括我骗潘某甲的钱,还有其他我帮别人办工作,做买卖的钱。这二百多万光替孙某甲还贷款就有一百三十多万。我欠刘某某的十五万元是我帮她孩子办工作的钱。我与刘某某的妹夫李健民是中学同学,有一次闲聊时,我对李健民说我儿子毕业后准备把他安排到华能电厂上班,李健民就说他大姨子刘某某的孩子马上大学毕业了,问我能不能帮忙进华能电厂上班,我当时答应帮他做做工作,今年的4月11日,在南关区东岭南街,刘某某在一个建行内往我卡里汇了十五万元人民币。我当时对刘某某讲需要十五万元,我帮他运作,行就行,不行就把钱退给她。我没有找人帮他儿子办工作。因为她给我钱后,我就用这钱还债了,没有钱再去找人办事,也就没有帮刘某某办事。
2015年1月21日的供述:
收了刘某某十五万元,这钱是给刘某某孩子办工作的人情费。我没有找人给她(刘某某)孩子办工作,让我给花了。
2015年2月5日的供述:
2011年至2012年潘某甲分几次通过汇款和给我现金的方式共计拿了本金90万元。都是这么多年利滚利滚这么多,所以两张欠条共150万。我有一辆本田车更名过户给潘某甲爱人熊占怀名下,车被卖了,给孙某乙手里2.9万元,剩下的10万元给了潘某甲。给潘某甲一块手表价值6万多,后来又换了1.2万元现金。其他没有了。以前潘某乙欠我20万元,她贷款30万元给我,扣除20万元我记得剩10万元。利滚利滚到三十万的。我和她们说合伙做生意,具体是给华能四电厂送钢材、办公用品、机器零配件,还有从电厂拉煤灰。其实没有合作给华能四电厂送钢材、办公用品、机器零配件,及给电厂拉煤灰的事情。我就想把她俩的钱弄到手花。我没有能力偿还她们的钱,但我会想办法。这些钱都消费花了。六七年时间生活花了。2014年11月,潘某甲打电话说在我家楼下见面,我下楼后看见潘某甲和她爱人在等我,我到他俩跟前时,过来几个人说是警察,就把我带到高新公安分局了。
2015年4月10日的供述:
我和潘某甲的拿钱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进行的,没有具体地点,有交行和建行吉林银行。150万元欠条我承认,但不都是本金,本金大约是50万左右。在高新区的长春市财政局潘某甲的一楼办公室写的。协议是2014年10月27日晚上7时左右写的,是潘某甲和她妹妹及她爱人在我经开区的家胁迫签的。2009年,我和孙某甲开的长春顺隆经贸有限公司,地点在绿园区吉达花园小区内,具体不详。我投资10万元,占20%的股份,在经营期间,我陆续又投了200多万元钱,用做买钢材及建筑材料。有一部钱就是潘某甲的。正在经营没有回报。至于孙某甲的个人信息我知道不多。只知道是1962年出生,还有个电话号139XXXXXXXX。还有我和孙某甲开个长春市瑞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已拆迁。这个也投10万,占20%股份。
被害人潘某甲提供的证据如下:
1、退款协议书一份,证实田晓云同意将绿地国际花都的退房款14.7057万元退给潘某甲;
2、抵账车的发票一份,证实田晓云将一台本田车抵给潘某甲;
3、潘某乙的银行转款明细,证实田晓云与潘某乙的往来款项。
以上公诉机关及被害人潘某甲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晓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田晓云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因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欠条、协议、转款凭证、证明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田晓云的多次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诈骗数额应扣除田晓云已付潘某甲的20万元利息及其出具欠条后至案发前返还给潘某甲的款项及抵车款、潘某乙欠条中所含的10万分红及被告人田晓云出具欠条后至案发前返还被害人潘某乙的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的数额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晓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田晓云退赔赃款给被害人潘某甲人民币95.2443万元、潘某乙人民币19万元、刘某某人民币1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任少杰
审 判 员 吴晓霏
人民陪审员 董世阔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