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贵泉、李士中、徐春武交通肇事包庇案刑事申诉驳回通知书

文 /
2016-07-14 10:1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4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赵贵泉、李士中、徐春武:

你们因交通肇事、包庇一案,对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刑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四刑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应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本案原审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