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芬、商胜国因齐守山故意伤害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四刑监字第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淑芬、商胜国:
你因齐守山故意伤害一案对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2)四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较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齐守山于2001年8月16日上午11时许,在十家堡镇太阳沟村路旁将被害人商某某用铁锹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纠纷,在案件的民事调解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被告人齐守山虽然作案后外逃,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