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吉春、葛世久、于河才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10:1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87-1号

被告人孙吉春、葛世久、于河才职务侵占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四十二页第二十五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

审判长  任少杰

审判员  董 强

审判员  吴晓霏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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